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必须支付货款后才能作进项税抵扣
问:1. 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支付货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 2. 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开票人,而不能通过第三方转付给开票人,才能抵扣进项税? (例如货款已由第三方垫付给开票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已不再执行。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做进行税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上一篇:谈农产品购销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