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1 17:58:19 字体:
  某公司是港商独资企业,日前与一家外贸公司联合(以外贸公司名义,且两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竞投一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际招标工程,其中标机电产品可免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请问:

  1.如外贸公司使用“代理制”,外贸公司及该公司是否要同时到各自所在地的外管局备案便可操作退税,招标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可否直接由招标所在地国税局直接寄到该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由该公司直接在本地退税,如在本地退税,则应如何操作,退税项目以大项(因产品由多套设备组成,可否按套计算)计算退税率还是以各零部件计算,如实行“先征后退”,是“销项税”减“进项税”后先征,再退“销项税”部分吗?另非标准机电产品也能退税吗?

  2.如外贸公司实行“买断制”,退税项目以大项计算退税率还是以各零件计算。

  答: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文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同时,招标单位在招标完成后,填写国家规定格式的《中标证明书》,并报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给中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方能按国家规定办理退税。

  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申请退税表格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

  2.中标人和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的,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属消费税的货物,还须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若是生产企业中标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中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及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5.中标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6.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在该公司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该公司应按生产企业先征后退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然后,持上述文件资料申请退还该笔税款,而不是退还销项税额。

  关于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不在该目录内的非标准机电产品,不能办理退税。关于退税是以大项计算还是以各零部件计算,关键看机电项目的合同是按大套还是按项目明细部件来确定价格以及供货发票的开具方法。如果是按大套确定价格和开具发票,应按大套确定退税率(17%)并进行计算。否则,按零部件分别确定退税率并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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