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折扣销售是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的事。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因长期客户关系,有的为拓展业务,有的因对方购买的数量较大等。由于大多数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中作出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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