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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