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某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为加强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公司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公司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况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况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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