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顶货款的50辆摩托车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所得销售款应缴增值税
某商业银行1998年12月将抵顶货款的50辆摩托车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销售款20万元,请问该商业银行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的、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因此该商业银行应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
200000÷(1+4%)×4%=7692.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的、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因此该商业银行应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
200000÷(1+4%)×4%=769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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