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赊购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增值税的记帐方式与科目设置做出了规定。然而该规定仅涉及了现购的情况,而未对赊购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企业以现购方式购货,当付款并取得发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价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在下一会计期初,企业凭借取得的发票经税务部门检查后,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其当月应交增值税。
在赊购情况下,如果仿照现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付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如此处理,可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负债数额及库存商品数值。然而由于税务部门对于未取得发票或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予承认,这样如果到期末,购货企业仍未付款,就会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即企业帐上存在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呈交的纳税申报表上无法体现。从中可以看到,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赊购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现行做法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财政部未对赊购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各企业只能按自己的理解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其中具代表性的方法,明显地借鉴了税改前“增值税”做为“价内税”时的有关做法。具体如下:
1.在企业发生赊购业务取得货物时,不做会计处理,仅在企业的库存记录上登记备忘。
2.如在会计期内企业付款,则按现购情况记帐。
3.如到会计期末,企业仍未付款,则按暂估的净价(即不含税价格)做如下分录: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
4.在下一会计期内用红字冲销以上分录。
5.在企业付款时,按规定方式记帐。
这一方式的好处是:
1.准确反映了库存商品的价值和已售出商品的成本。
2.避免了会计期末“应缴增值税”科目上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
但这种方法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少计企业负债。
假设企业在某一会计期内赊购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万元,如到会计期末企业仍未付款,按上述方法,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8547(10000/1.17)
贷:应付帐款 8547
可以看出,此时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反映为8547元。而实际上,企业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应为1万元。如果在会计期末,一个企业赊购的数额较小,则所形成的负债差异也很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上述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可行的。然而,如果在会计期末,企业的赊购额较大,就会明显地低估企业的负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债务属于流动负债。因而据此所计算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等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从而对财务数据的使用者产生严重误导。
解决问题的设想
笔者认为,为了准确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赊购业务,可以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子目。此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凭证或尚未付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应缴增值税的扣减项目,对于此项目已发生的数值不予记录将虚增企业的应交税额。而在赊购情况下,当企业获得货物时,企业就确立了付款的责任,而同时也获得了取得抵扣发票的权力。此时不对此项加以记录,明显的违反了客观性原则与及时性原则。但由于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在这种情下,将有关数据计入“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又将造成帐表不符的问题,所发将其记在“应交税金”之下是比较合理的。
发生赊购业务时,具体核算方式如下(仍用上例):
借:库存商品 8547
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453
贷:应付帐款 10000
企业在会计期内付款并取得发票,在付款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453
如企业在会计期内未付款,则企业当期应缴增值税即为企业“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
企业在后续会计期内付款,所做的分录与在会计期内付款相同。
采用这一方式,记录了企业因赊购未能付款而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负债总额。这样既保留了现行做法的优点,又弥补了其不足之处,很好地解决了现行核算的存在的问题。
根据该规定,企业以现购方式购货,当付款并取得发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价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在下一会计期初,企业凭借取得的发票经税务部门检查后,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其当月应交增值税。
在赊购情况下,如果仿照现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付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如此处理,可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负债数额及库存商品数值。然而由于税务部门对于未取得发票或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予承认,这样如果到期末,购货企业仍未付款,就会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即企业帐上存在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呈交的纳税申报表上无法体现。从中可以看到,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赊购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现行做法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财政部未对赊购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各企业只能按自己的理解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其中具代表性的方法,明显地借鉴了税改前“增值税”做为“价内税”时的有关做法。具体如下:
1.在企业发生赊购业务取得货物时,不做会计处理,仅在企业的库存记录上登记备忘。
2.如在会计期内企业付款,则按现购情况记帐。
3.如到会计期末,企业仍未付款,则按暂估的净价(即不含税价格)做如下分录: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
4.在下一会计期内用红字冲销以上分录。
5.在企业付款时,按规定方式记帐。
这一方式的好处是:
1.准确反映了库存商品的价值和已售出商品的成本。
2.避免了会计期末“应缴增值税”科目上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
但这种方法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少计企业负债。
假设企业在某一会计期内赊购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万元,如到会计期末企业仍未付款,按上述方法,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8547(10000/1.17)
贷:应付帐款 8547
可以看出,此时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反映为8547元。而实际上,企业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应为1万元。如果在会计期末,一个企业赊购的数额较小,则所形成的负债差异也很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上述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可行的。然而,如果在会计期末,企业的赊购额较大,就会明显地低估企业的负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债务属于流动负债。因而据此所计算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等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从而对财务数据的使用者产生严重误导。
解决问题的设想
笔者认为,为了准确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赊购业务,可以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子目。此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凭证或尚未付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应缴增值税的扣减项目,对于此项目已发生的数值不予记录将虚增企业的应交税额。而在赊购情况下,当企业获得货物时,企业就确立了付款的责任,而同时也获得了取得抵扣发票的权力。此时不对此项加以记录,明显的违反了客观性原则与及时性原则。但由于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在这种情下,将有关数据计入“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又将造成帐表不符的问题,所发将其记在“应交税金”之下是比较合理的。
发生赊购业务时,具体核算方式如下(仍用上例):
借:库存商品 8547
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453
贷:应付帐款 10000
企业在会计期内付款并取得发票,在付款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453
如企业在会计期内未付款,则企业当期应缴增值税即为企业“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
企业在后续会计期内付款,所做的分录与在会计期内付款相同。
采用这一方式,记录了企业因赊购未能付款而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负债总额。这样既保留了现行做法的优点,又弥补了其不足之处,很好地解决了现行核算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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