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56:32 字体:
  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按如下公式计算求得的: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确定之后,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当期销售额的确认。当期销售额的确认包括两方面,一是销售额范围的确认,亦即计税依据范围的确认;二是实现销售的时间的确认,亦即销售额是否属于“当期”的确认。

  1.销售额范围的确认

  销售额的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和发生各种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当计算纳税的销售额。从具体构成项目来看,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全部不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悄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对于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规定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除以上一般规定以外,在确定销售额时,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也要按规定加以正确处理: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

  (2)纳税人有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当以其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当以其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收回的旧商品折价款不得从销售额中抵扣。

  (5)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即生产品售出若干年后,凭发票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的,其销售额应当按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以后的还本支出也不得冲减销售额。

  (6)纳税人采取折扣额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其销售额可按扣除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如以红字发票冲销),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该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7)纳税人因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或其他原因而通过开具普通发票所取得的收入(即发票上只有价税合计金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其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式中,含税销售额即发票中的价格合计金额,税率为该销售项目的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1.发票上的价格合计金额为1000元,该项目的适用税率为17%,其销售额的计算为:

  1000÷(1+17%)=854.70(元)

  (8)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核定顺序如下: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式中的成本,对于销售自产货物的,是指其实际生产成本;对于销传外购货物的,是指其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10%。

  2.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

  销售额范围的确认,解决了什么应当纳税,什么不应当纳税的问题,界定了计税依据的范围。同时,还应对销售实现的时间加以确认,以便认定有多少销售额是属于“当期销售额”的,可以作为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

  销售方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销售实现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6)销售应税劳务的,以提供劳务同时收到收入款或取得索取收入款的凭据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只要销售实现的时间在某一会计期间之内的,均应作为当期的销售额,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3.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将其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不管是否属于当期销售的货物,按规定退还对方的增值税额,都应当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现举例说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2.京华工业企业5月份发生的与销项税额有关的经济业务及其计算如下:

  (1)5月5日,以直接收款方式对外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115000元,价外手续费5000元,该产品适用税率为17%。

  该笔销售业务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115000+5000)×17%=20400(元)

  (2)5月12日,某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适用税率17%。经检验确眉质量问题,同意退还价款及税款。

  应退税额=10000×17%=1700(元)

  (3)5月15日,将产品一批无偿赠送,给某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赞助,该批产品同期售价为2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纳税,按同期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4)5月23日,将不合用材料一批售出,价款7000元,价外手续费350元,共计7350元,材料已发出,并在银行办妥了委托收款手续。该材料适用税率为17%。

  销项税额=(7000+350)×17%=1249.50(元)

  (5)5月25日,将产品一批提供给一投资者,作为其应分得的利润,该批产品同期售价为4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将产品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计算纳税,按同期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为=40000×17%=6800(元)

  (6)5月27日,将产品一批作为实物投资,提供给另一单位,该批产品成本为3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将产品作为实物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计算纳税,按同期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根据以上各项业务的计算结果,该工业企业5月份销项税额合计为:

  5月份销项税额合计=20400-1700+3400+1249.50+6800+5100=35249.50(元)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就某一项经济业务而言,当纳税人在国内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货物取得了海关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已在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无需进行计算。只有购进免税农产品时,由于按特殊情况处理,需要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已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给销售方,但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决于不同情况,这就需要对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类,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计入各有关项目的成本或费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归集,以便于抵减销项税额。

  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改变用途或非常损失等原因无法实现正常产出或销售的,其已经抵扣了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有关的成本或费用。已经作了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如果发生购货退回或购货折让,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也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可按如下顺序进行:①排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②确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③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分述如下:

  1.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增值税额是否允许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主要取决于增值税的类型。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因而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是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按照配比原则,其进项税额不应列入允许扣除的范围。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既然销项税额中不包括这些项目的应缴税额,那么在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括这些项目所含的税金。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于最终消费,自行承担增值税全部税负。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已无法正常实现销售,并取得相应的销售收入,因而在销项税额中不包含这些项目的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含这些项目的所含税金。

  (6)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凡是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即使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也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2-5项如果是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发生的,应在一开始就将其进项税额排除在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外,但有些情况可能是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之后才发生的,这时就应将这些已经抵扣了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下来。如果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1)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必须以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确认其进项税额的依据。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遵循国际惯例,将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特例处理。规范化的增值税,对购进免税货物是不能进行税款抵扣的,但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各国都允许扣除其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因为,对农民虽然不征收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资料却是含税的,如果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抵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则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增值税根据目前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税金的比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这里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4)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体现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同等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平等税负,公平竞争,促进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对进口货物一般是由海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将其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一般以国际上通用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国外采购地的采购价;出口国的出口关税;货物运抵进口国港口起卸前的一切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劳务费等。

  上式中的关税是以关税完价格乘以适用的关税税率计算而得;消费税是按下列公式计算而得:

  应纳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外汇进行结算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例3.某进出口公司某月进口一批货物,CIF价格为50000美元,关税税率为70%,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进关报税时的美元汇率中间价为8.6025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进项税额即进口环节应纳税额。

  美元折合人民币=50000×8.6025=430125(元)

  关税=430125×70%=301087.50(元)

  消费税=(430125+301087.5)/(1-5%)×5%=384884.87(元)

  组成计税价格=430125+301087.50+38484.87=769697.37(元)
  应纳增值税额=76967.37×17%=130848.55(元)

  (1)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迸项税额予以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不一定等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有上期遗留下来的待扣进项税额,应当首先将这部分税额包括进来。如果遗留待扣进项税额与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合计,小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可将其全部抵扣;如果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其超过部分应结转下期待扣,在此情况下,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最高限额,相当于当期销项税额总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求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

  其中: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现举例说明进项税额的分类、归集以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4.京华工业企业5月份发生的与进项税额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5月3日,购入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额17000元,价税合计117000元,全部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2)5月6日,以现金支付办公用品修理费,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8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136元,价税合计936元。

  (3)5月10日,从银行存款购入新机器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8000元,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额8160元,价税合计56160元,直接交付使用。

  (4)5月11日,接受投资转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252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4284元,价税合计29484元。

  (5)5月13日,购入基建工程用的物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20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3740元,价税合计25740元,全部款项尚未支付。

  (6)5月15日,对因失火造成的存货损失进行转帐处理,其中:原材料价值5000元,其进项税额为850元,在产品价值10000元,其所耗原材料成本为8000元,进项税额为1360元;产成品价值15000元,其所耗原材料成本为12000元,进项税额为2040元,全部损失30000元,应结转的进项税额4250元。

  (7)5月17日,为退休职工兴办活动站,购入娱乐用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66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率1132.20元,价税合计7792.20元,已从银行转帐付款。

  (8)5月22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15000元和运杂费2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70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2890元,价税合计19890元。

  (9)5月24日,接受捐赠转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15000元,增值税率13%,增值税额1950元,价税合计16950元。

  (10)5月29日,将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原材料16000元转用于企业新厂房建设,其进项税额为2720元。

  根据以上各项业务,首先应将当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项目予以排除,即第(3)、(5)、(7)项业务中的进项税额,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

  其次,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上各项业务中,第(1)、(2)、(4)、(8)、(9)项业务中的进项税额,均在允许扣除的范围内。

  5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7000+136+4284+2890+1950=26260(元)

  再次,计算虽已计入进项税额并进行了抵扣,但因各种原因应当从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税额,以上各项业务中,第6、10两项业务中的进项税额属于这种情况。

  5月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合计=4250+2700=6370(元)

  最后,计算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净额=26260-6970=19290(元)

  设该企业没有上期遗留下来的待抵扣税额,而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净额19290元小于当月销项税额合计35249.50元(计算过程已述及),因而可全部予以抵扣,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19290元。

  (三)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确定之后,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例4中,京华工业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为35249.50元,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290元,其当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当月纳税额=35249.50-19290=15959.50(元)

  假定该企业以15日为一纳税期,当月19日预交了1-15日的税款4930元(根据1-15日发生的销项税额22100元,进项税额21420元,进项税额转出4250元计算),期未应纳税款为:

  当月尚未交纳的税款=15959.50-4930=110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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