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概述(十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7:00:41 字体:
  4.购入商品退补价款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购入商品退补价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在商品购进核算完成后,由于供货方计价有误,以致多付或少付货款。供货方退还多付货款,称为退价;购货方补付少付货款,称为补价。

  退价与补价的核算,应在原账务处理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不涉及商品实物数量的变动。发生购入商品退补价款业务,由供货方填制销货更正单和红字或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购货方;购货方有关部门审核后,填制进货更正单,连同红字或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财会部门据以办理价款结算,调整库存商品的价格。

  退价时,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调减进项税额,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调减库存商品或商品销售成本。如退价商品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尚未结转销售成本,则调减库存商品成本;如退货商品已全部或部分售出,并已结转销售成本,则应调减商品销售成本。补价时,也应根据补价商品的存销情况,比照退货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根据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调增进项税额,根据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调增库存商品成本或商品销售成本。

  [例26] 某商品流通企业4月初从某皮鞋厂购入皮鞋400双,进价60元/双,价款24000元,税额408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现收到银行转来的供货方信汇凭证收款通知单、退价销货更正单以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每双鞋退价5元,计价款2000元,税额34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该批鞋尚未销售或虽销售但尚未结转成本时:

  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库存商品--皮鞋           2000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不调整库存商品,全部计入商品进销差价):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商品进销差价            2000

  当该批鞋已全部销售并已结转成本时: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商品销售成本            2000

  [例27] 仍以上例,若企业收到的是补价发票,每双鞋补价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元,税额340元,已通过银行汇出。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该批鞋尚未销售,应按正常购进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该批鞋已出售100双并结转销售成本,库存300双,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单证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

  借:库存商品--皮鞋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银行存款              2340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

  借:商品进销差价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银行存款              2340

  5.购入商品拒付货款、拒收商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发货制向异地购入商品,当收到供货方的托收单,发现金额有错,或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均可向供货方提出拒付货款或拒收商品。

  [例28] 某商品流通企业从外地购进丙商品400件,进价30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税额2040元(400×30×17%),代垫运杂费150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1000元,应计进项税额7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验单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在承付期内付款时:

  借:物资采购              12000
    营业费用              14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10
    贷:银行存款              15540

  验收商品时,发现品种、规格不符,全部予以拒收。经与供货方联系,同意商品退回并负担往返运杂费。发生退货代垫运杂费1600元,应将代垫退货运杂费单据转交供货方。由于进货时对方代垫的运杂费单据,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退回,所以,购货方应按对方代垫运杂费金额扣除按7%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开具收据转交供货方(作为供货方账务处理的依据),索取款项并冲销原已入账的营业费用。另外,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单,及时送交销货方。

  支付退货代垫运杂费时:

  借:应收账款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开具给对方代垫运杂费1430元收据,冲销原已入账的营业费用并索取款项。然而购货方实际支付购货运杂费是1500元,为什么只能索取1430元呢?因为购货方开具的运费收据,销贷方无法依7%抵扣率按其计算进项税额,所以购货方开具的运费收据只能按原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这样购货方向销货方索取运杂费1430元,加上抵扣的进项税额70元,实际收到的是1500元;而销货方实际只应负担1430元(扣除运输费应计的进项税额,因为销货方也应享受按运输费金额7%的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样处理比较公允。

  购货方将商品和证明单退回给销货方时:

  借:营业费用              1430(红字)
    物资采购              12000(红字)
    贷:应收账款              13430(红字)

  购货方收到供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有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70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应收账款              15030

  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收账款”账户。

  验收时发现部分商品品种、规格不符,拒收100件,其余300件验收入库。经协商,进货时对方代垫运杂费,全部由购货方负担,发生退货运杂费400元,应由供货方负担,退货运杂费单据转交供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采用验单付款,有关发票已入账,无法退还,应按所退商品数量,到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开具证明单,及时送交销货方,并按实收商品数量入账。

  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

  借:库存商品--丙商品          9000
    应收账款              3000
    贷:物资采购              12000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每件含税零售价50元):

  借:库存商品--丙商品          15000
    应收账款              3000
    贷:物资采购              12000
      商品进销差价            6000

  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全部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9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应收账款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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