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1)
一、增值税会计概述
增值税于五十年代创立于法国,到现在不过几十年时间,已有60个国家先后采用了这个税种,使它成为一个具有国际性的新税种。
(一)增值税的涵义与特点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也就是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但各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增值额与理论上的增值额并不完全一致。为有别于理论上的增值额,将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增值额称为法定增值额。由此增值税的涵义也可进一步明确为: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各国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又是根据销售全部扣除购进商品成本之后的差额确定的。对购进商品成本,各国都界定了具体范围,可称之为法定扣除额。法定扣除额一般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流动资产的外购价款,但是杏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增值税也因此而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允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之后纳税。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均不在课税范围之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只限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故而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证税的计税原理,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西方国家多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这样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当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才能作为当期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额,故而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的税基显然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
3.生产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部分。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允许计入扣除额的生产资料价值中不包含任何固定资产价值的因素;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仍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行业有利,所以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选择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按照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基本上相当于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
增值税在诸流转税中是个独具特色的税种。首先,增值税只对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排除了对商品销售全额征收流转税的重复纳税因素。由于增值额相当于v+m部分,不存在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就对C部分重复一次纳税的问题。其次,增值税具有纳税的普遍性与连续性,能够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只要是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都要就其增值收入缴纳增值税;每一种应税产品不管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只要有多于上一环节的增值额,就要依该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增值税不仅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保留了流转税普遍缴纳。各环节缴纳所带来的稳定收入的好处。再次,增值税只就增值额纳税,使税负趋于合理。由于增值税只就商品每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固而每一商品的总税额就是该商品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税额之和。如果适用相同税率的商品的最终售价相同,其总税负就必然相同,而与其经过多少个流转环节无关。它有利于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建立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两种。
1.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先计算出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额,再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的方法。直接计税法在确定增值额时,又可以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方式。
(1)加法是把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个增值项目金额一一相加,求出计算期内发生的全部增值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额。
(2)减法则是以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减去法定扣除额,即国家规定的外购项目价款以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扣额法”。减法按照扣除金额的具体环节不同,还可进一步分为“购进扣额法”和“实耗扣额法”两种方式。A.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购进扣额法”。B.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实耗扣额法”。
2.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税法与直接计税法不同,它是首先计算计算期内全部应纳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计算后的余额即为纳税人对增值额部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间接计税法通常也称为“扣税法”。间接计税法按照扣除税额的具体环节不同,可分为“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方式。
(1)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购进扣税法”。
(2)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实耗扣除法”。
在实耗扣税法中,由于扣除项目的具体抵扣环节不同,可划分为“投入法”、“产出法”和“销售法”。A.投入法是以计算期投入生产过程所领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B.产出法是以计算期完工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C.销售法则是以计算期已经实现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上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参见下表:(略)
以上计税方法中,除了直接计税法中的加法由于核实各增值项目金额的方法非常复杂,而极少被采用以外,扣额法与扣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不同国家所采用,其中购进扣税法因具有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科学等明显优势,逐渐成为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计税方法。我国目前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
(三)增值税会计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会计主要是根据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额,并对其应缴、交纳、补退税款等业务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与报表列示。
计算增值税额,首先需要确认计税依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直接计税法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而增值额一般是以应税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减去法定扣除额之后得出的。因此,采用直接计税法时,计税依据确认的关键是销售额和法定扣除额。间接计税法是以计算期内全部销售额的应纳税额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求出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一般是在法定扣除项目的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支付的已纳税额或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已纳税额加以确认。计税依据确认之后,即可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从范围来看,包括取得销售收入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免税商品先交后退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从时间上看,包括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各会计期间的应纳税额的调整与衔接。由于各会计期间内按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当期扣除项目的金额或税额不一定相匹配,因而会出现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不足抵扣的现象,需要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往往是在相应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完成的,包括凭证的填制、帐簿的登记与结转、报表的编制以及资料的归档等。
随着增值税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制度作出的根本性改革,给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带来了良好时机。增值税开始采用专用凭证、专用明细帐及专用报表,从而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不仅使其应纳税额的计算进一步规范化,而且使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增值税会计的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计税方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缴(补、退)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凭证及其他有关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在增值税专用明细帐及相关帐户中进行登记与结转。
3.根据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及帐簿登记的有关内容编制增值税专用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其计算过程及结果。
4.根据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结果进行纳税申报,填制纳税申报表及税款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结转税款,完成纳税手续。
5.将纳税申报资料及完税凭证归入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以备纳税检查与纳税分析。
增值税于五十年代创立于法国,到现在不过几十年时间,已有60个国家先后采用了这个税种,使它成为一个具有国际性的新税种。
(一)增值税的涵义与特点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也就是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但各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增值额与理论上的增值额并不完全一致。为有别于理论上的增值额,将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增值额称为法定增值额。由此增值税的涵义也可进一步明确为: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各国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又是根据销售全部扣除购进商品成本之后的差额确定的。对购进商品成本,各国都界定了具体范围,可称之为法定扣除额。法定扣除额一般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流动资产的外购价款,但是杏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增值税也因此而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允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之后纳税。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均不在课税范围之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只限于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资料的部分,故而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证税的计税原理,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西方国家多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这样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当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才能作为当期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额,故而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的税基显然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
3.生产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生产资料中属于流动资产部分。这样做的结果,对于企业来说,允许计入扣除额的生产资料价值中不包含任何固定资产价值的因素;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仍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行业有利,所以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选择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按照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基本上相当于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
增值税在诸流转税中是个独具特色的税种。首先,增值税只对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排除了对商品销售全额征收流转税的重复纳税因素。由于增值额相当于v+m部分,不存在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就对C部分重复一次纳税的问题。其次,增值税具有纳税的普遍性与连续性,能够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只要是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都要就其增值收入缴纳增值税;每一种应税产品不管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只要有多于上一环节的增值额,就要依该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增值税不仅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保留了流转税普遍缴纳。各环节缴纳所带来的稳定收入的好处。再次,增值税只就增值额纳税,使税负趋于合理。由于增值税只就商品每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固而每一商品的总税额就是该商品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税额之和。如果适用相同税率的商品的最终售价相同,其总税负就必然相同,而与其经过多少个流转环节无关。它有利于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建立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两种。
1.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先计算出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额,再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的方法。直接计税法在确定增值额时,又可以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方式。
(1)加法是把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个增值项目金额一一相加,求出计算期内发生的全部增值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额。
(2)减法则是以纳税人在计算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减去法定扣除额,即国家规定的外购项目价款以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扣额法”。减法按照扣除金额的具体环节不同,还可进一步分为“购进扣额法”和“实耗扣额法”两种方式。A.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购进扣额法”。B.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数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的,称为“实耗扣额法”。
2.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税法与直接计税法不同,它是首先计算计算期内全部应纳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计算后的余额即为纳税人对增值额部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间接计税法通常也称为“扣税法”。间接计税法按照扣除税额的具体环节不同,可分为“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方式。
(1)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购入数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购进扣税法”。
(2)以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消耗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额的,称为“实耗扣除法”。
在实耗扣税法中,由于扣除项目的具体抵扣环节不同,可划分为“投入法”、“产出法”和“销售法”。A.投入法是以计算期投入生产过程所领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B.产出法是以计算期完工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C.销售法则是以计算期已经实现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计算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上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参见下表:(略)
以上计税方法中,除了直接计税法中的加法由于核实各增值项目金额的方法非常复杂,而极少被采用以外,扣额法与扣税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不同国家所采用,其中购进扣税法因具有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科学等明显优势,逐渐成为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计税方法。我国目前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
(三)增值税会计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会计主要是根据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额,并对其应缴、交纳、补退税款等业务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与报表列示。
计算增值税额,首先需要确认计税依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直接计税法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而增值额一般是以应税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减去法定扣除额之后得出的。因此,采用直接计税法时,计税依据确认的关键是销售额和法定扣除额。间接计税法是以计算期内全部销售额的应纳税额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求出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一般是在法定扣除项目的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支付的已纳税额或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已纳税额加以确认。计税依据确认之后,即可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从范围来看,包括取得销售收入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免税商品先交后退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从时间上看,包括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各会计期间的应纳税额的调整与衔接。由于各会计期间内按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当期扣除项目的金额或税额不一定相匹配,因而会出现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不足抵扣的现象,需要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往往是在相应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完成的,包括凭证的填制、帐簿的登记与结转、报表的编制以及资料的归档等。
随着增值税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制度作出的根本性改革,给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带来了良好时机。增值税开始采用专用凭证、专用明细帐及专用报表,从而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不仅使其应纳税额的计算进一步规范化,而且使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增值税会计的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计税方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缴(补、退)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凭证及其他有关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在增值税专用明细帐及相关帐户中进行登记与结转。
3.根据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及帐簿登记的有关内容编制增值税专用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其计算过程及结果。
4.根据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结果进行纳税申报,填制纳税申报表及税款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结转税款,完成纳税手续。
5.将纳税申报资料及完税凭证归入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以备纳税检查与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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