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对此《通知》规定从字面上看,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一律转入成本,似乎好理解,但到具体问题上,如何计算分摊,如何调帐,就不大好处理了。为此,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和企业现时财务处理情况,谈谈个人意见:
因为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企业经营延续,对计税和帐务处理应前后有衔接,但也有区别。从企业现时帐务处理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制,出现留抵税额有以下几个原因:(1)如果跨季进货或有特殊原因进货,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出现了留抵税额;(2)有的企业先有应交税额,当期未交(原欠税),以后月份发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时,按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抵下不抵上期销项税(欠税)的原则,在未交完欠税前,帐面出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留抵税额);(3)税务部门采取先预征税款后结算的征税办法时,对多交而未退的税款,也增加了留抵税额。
另外,企业在“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从1995年开始,5年内摊完,虽然有未摊完的金额,但期初存货早已卖光了,如果再转入商品库存成本,岂不成了无货的空库存。
对上述问题如何调帐,现举例说明:
1、对留抵税额的帐务处理:
例:某一般纳税人,1998年6月30日会计帐记载“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5000元(1998年1月份欠税20000元,经税务机关批准缓交3个月,以后交税15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5000元,1998年5月份以后发生进大于销的留抵税额10000元,预交税款(未退还的)5000元,按《通知》第四条对留抵税款入库存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调帐:
(1)未交增值税余额5000元,是欠税,按税法规定应补交税款。在未交清前,仍留在本科目,不作调帐。
(2)预交税款,企业会计帐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5000元,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预交税款应退还给企业。但税务机关意见,可抵以后应交税款。故暂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不作调帐。
(3)留底税额转成本10000元。因商品进项税率不同,有的17%,有的13%,有的10%,加之留抵税额是综合余额,这样一来,对留抵税额转入成本,就得根据库存商品每个品种金额和现行税率,分别计算摊入库存成本。
借:“库存商品” 1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留底税额)10000元
2、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按《通知》规定转入成本,但根据企业期初库存商品绝大部分早已卖光,其税款是不能再转入库存成本了,应采取原科目不动,待经税务机关批准摊销时,可直接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3、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如何调帐?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应根据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对上述《通知》规定和增值税有关政策的精神,笔者个人认为,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增值税计算方法和税率发生了变化,《通知》规定“划转前,一般纳税人未销售的商品进项税留抵税额转入库存成本”对划转后再发生的事项,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处理帐务。举例说明:其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前销售商品一批,货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划转后,销货退回20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这笔退货等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又等于销货退回。因此,对退货总金额按小规模纳税征收率(《通知》规定已由原征收率6%调为4%)计算出销售额和税额,以此调帐,具体计算方法:23400÷(1+4%)×4%=900元(税额),总额23400-税额900=22500元(销售额),按销货退回调帐: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900
商品销售收入 225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23400
同时,
借:库存商品(商品验收入库) 225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22500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对此《通知》规定从字面上看,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一律转入成本,似乎好理解,但到具体问题上,如何计算分摊,如何调帐,就不大好处理了。为此,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和企业现时财务处理情况,谈谈个人意见:
因为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企业经营延续,对计税和帐务处理应前后有衔接,但也有区别。从企业现时帐务处理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制,出现留抵税额有以下几个原因:(1)如果跨季进货或有特殊原因进货,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出现了留抵税额;(2)有的企业先有应交税额,当期未交(原欠税),以后月份发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时,按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抵下不抵上期销项税(欠税)的原则,在未交完欠税前,帐面出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留抵税额);(3)税务部门采取先预征税款后结算的征税办法时,对多交而未退的税款,也增加了留抵税额。
另外,企业在“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从1995年开始,5年内摊完,虽然有未摊完的金额,但期初存货早已卖光了,如果再转入商品库存成本,岂不成了无货的空库存。
对上述问题如何调帐,现举例说明:
1、对留抵税额的帐务处理:
例:某一般纳税人,1998年6月30日会计帐记载“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5000元(1998年1月份欠税20000元,经税务机关批准缓交3个月,以后交税15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5000元,1998年5月份以后发生进大于销的留抵税额10000元,预交税款(未退还的)5000元,按《通知》第四条对留抵税款入库存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调帐:
(1)未交增值税余额5000元,是欠税,按税法规定应补交税款。在未交清前,仍留在本科目,不作调帐。
(2)预交税款,企业会计帐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5000元,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预交税款应退还给企业。但税务机关意见,可抵以后应交税款。故暂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不作调帐。
(3)留底税额转成本10000元。因商品进项税率不同,有的17%,有的13%,有的10%,加之留抵税额是综合余额,这样一来,对留抵税额转入成本,就得根据库存商品每个品种金额和现行税率,分别计算摊入库存成本。
借:“库存商品” 1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留底税额)10000元
2、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按《通知》规定转入成本,但根据企业期初库存商品绝大部分早已卖光,其税款是不能再转入库存成本了,应采取原科目不动,待经税务机关批准摊销时,可直接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3、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如何调帐?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应根据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对上述《通知》规定和增值税有关政策的精神,笔者个人认为,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增值税计算方法和税率发生了变化,《通知》规定“划转前,一般纳税人未销售的商品进项税留抵税额转入库存成本”对划转后再发生的事项,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处理帐务。举例说明:其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前销售商品一批,货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划转后,销货退回20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这笔退货等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又等于销货退回。因此,对退货总金额按小规模纳税征收率(《通知》规定已由原征收率6%调为4%)计算出销售额和税额,以此调帐,具体计算方法:23400÷(1+4%)×4%=900元(税额),总额23400-税额900=22500元(销售额),按销货退回调帐: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900
商品销售收入 225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23400
同时,
借:库存商品(商品验收入库) 225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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