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及返还流转税的账务处理
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现对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否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够了解,要如何设置账户进行会计分录也搞不清楚,请予帮助。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074号文“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2)根据上述规定,举例如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000元,增值税额37400元,当月实现销售收入350000元,销项税额59500元。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企业减半征收增值税1年,如果该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属于直接减免形式,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进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2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00
贷:银行存款 257400
②销售产品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40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
③计算、缴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并享受减免税时,
应纳税额=(59500-37400)×50%=1105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1050
贷:银行存款 1105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1050
贷:补贴收入 11050
假设该企业按规定享受先征后退办法进行减免,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当月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会计处理同上。
②计算、缴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时,
应纳税额=59500-37400=221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2100
贷:银行存款22100
③收到先征后退的增值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50
贷:补贴收入11050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074号文“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2)根据上述规定,举例如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000元,增值税额37400元,当月实现销售收入350000元,销项税额59500元。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企业减半征收增值税1年,如果该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属于直接减免形式,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进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2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00
贷:银行存款 257400
②销售产品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40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
③计算、缴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并享受减免税时,
应纳税额=(59500-37400)×50%=1105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1050
贷:银行存款 1105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1050
贷:补贴收入 11050
假设该企业按规定享受先征后退办法进行减免,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当月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会计处理同上。
②计算、缴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时,
应纳税额=59500-37400=221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2100
贷:银行存款22100
③收到先征后退的增值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50
贷:补贴收入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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