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外资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一、科目设置
外商投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其应纳增值税额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格式可以采用内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格式。
外商投资企业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如因采用复币记账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式明细账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账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账: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
(3)转账后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进行比较,如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转账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将“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转账后“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应与二级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等方面与内资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差异,因而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也有一些差别。主要差别是: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外资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贷: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外资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应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或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
或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外商投资企业的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科目,即:
借:在建工程
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6)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额同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7)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账户应作为外币账户,发生的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即登记应交税金人民币数量的增加、减少的同时,登记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月份终了,该账户的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账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其应纳增值税额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格式可以采用内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格式。
外商投资企业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如因采用复币记账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式明细账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账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账: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
(3)转账后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进行比较,如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转账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将“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转账后“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应与二级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等方面与内资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差异,因而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也有一些差别。主要差别是: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外资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贷: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外资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商品销售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应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或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
或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外商投资企业的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科目,即:
借:在建工程
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6)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额同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7)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账户应作为外币账户,发生的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即登记应交税金人民币数量的增加、减少的同时,登记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月份终了,该账户的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账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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