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部分货物的征税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务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十)电信单位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十一)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十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物,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对实行低档税率的货物的征税范围进行了如下解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和粮食复制品(切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米粉等),不包括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的氯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糠麸、油渣(饼)、酒精、糖渣、骨粉和鱼粉也包括在饲料范围内。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中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料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脂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构(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枝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务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十)电信单位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十一)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十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物,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对实行低档税率的货物的征税范围进行了如下解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和粮食复制品(切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米粉等),不包括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的氯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糠麸、油渣(饼)、酒精、糖渣、骨粉和鱼粉也包括在饲料范围内。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中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料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脂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构(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枝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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