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概述(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7:02:49 字体: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以及其税务登记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发票,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检查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必须经税务机关查验方可销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记账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果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情况,有权调出发票查验,有权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资料、凭证,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发票有关的情况,并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

  对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有疑义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要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增值税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是兼具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一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联接起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把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从而使各环节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款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像链条一样,把各个环节的纳税人连结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增值税自身的制约机制,即购销双方利用发票进行交叉审计的机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一特殊作用,使得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把这种发票称为“税务发票”,并将其视同钞票和支票一样予以严格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因素限制: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购货方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综合现行有关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图表3-4所示。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包括普通发票的各项内容外,还包括纳税凭证(税收缴款书和完税凭证)的内容。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纳税人必须正确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如图表3-5、3-6、3-7所示。其中:图表3-5为内资企业所使用的格式,图表3-6为外资企业所使用的格式,图表3-7为计算机打印的参考格式。

  (图表3-4)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项目一览表

  类  型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项目
         销售免税项目。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项目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
  的限定    销售不动产。
         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
 
 
         购货方是最终消费者。
         购货方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
         费。
  购货方的   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捐赠货物。
  限  定   商业零售企业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向使用单位销售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
         设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

  1.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

  2.购销双方纳税人地址、电话;

  3.购销双方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户;

  4.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数量;

  5.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单位售价及货款总金额;

  6.增值税税率、税额;

  7.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号码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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