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7:06:22 字体: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企业就占了国家的便宜。因此,按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投资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与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货物成本或账面原价与重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1996年起,税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将自产货物投资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例21] 某工业企业6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200000元。
作会计分录(未考虑相关税费)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年终,所得税的调整同前。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企业生产的A产品,投出的A产品成本180000元,市场售价200000元。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投出A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18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产成品、库存商品进行投资,如果不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减值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果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评估价值或税务机关确认价值有差额,应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金额应构成同期应税所得额。

  5.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这种业务是一种较为实在的销售业务。因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是有别于该企业的另一个实体(会计主体)。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或流出,但实际上它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并无实质区别,只是这里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来处理,即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计价并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确认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股东或投资者为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或普通发票(投资者或股东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为分配货物的当天。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和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两项之和,借记“应付利润”;按应税货物的售价、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2] 天华厂将自产的甲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丁产品作为应付利润分配给投资者。甲产品售价为60000元,委托加工丁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成本4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甲产品应计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
  丁产品组成计税价格=40000×(1+10%)=44000(元)
  丁产品应计销项税额=44000×17%=7480(元)

  借:应付利润              1057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按财务会计制度分析,并非销售活动,不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应税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用货物的成本与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福利费”等;按所用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购进货物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购入已成消费品进入最终消费领域,因此,不作视同销售。

  [例23] 企业职工俱乐部领用本企业生产的空调器5台,生产成本8000元/台,售价10000元/台。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抽油烟机400台,生产成本200元/台,售价250元/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5×10000×17%+400×250×17%
        =8500+17000=25500(元)

  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5×8000+8500=48500(元)

  应计入福利费的金额=400×200+17000=97000(元)

  借:固定资产              48500
    应付福利费             9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产成品--空调器           40000
         --抽油烟机          80000

  年终调账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企业就会占国家的便宜;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这类业务要视同销售计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按所赠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4] 天华厂将自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000元,售价11000元。将购进的A材料400公斤无偿赠送他人,该材料计划成本3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作会计分录如下:

  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
  A材料实际成本=400×30×(1-2%)=11760(元)
  A材料应计销项税额=11760×17%=1999.2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629.20
    贷:产成品               9000.00
      原材料               117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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