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5)
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不仅在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涉及到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而且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也会涉及到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现按不同情况分述如下:
1.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按照向购买方或受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写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按照金额调税率求出的增值税额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栏;按照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填写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栏(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款合计”栏数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金额”栏数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5.京华工业企业5月5日对外销售产品一批,收取价款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价税合计140400元,为购买者开具专用发票,销货款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例6.京华工业企业5月12日发生销货退回业务,对方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前来办理退货收款手续。根据证明单所列货款10000元,税款1700元,经验货无误,为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签发转帐支票11700元,以支付退货款项,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由于该企业采用多栏式明细帐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该帐户内只能反映“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额;因而此笔分录中的“销项税额”借方发生额1700元,应以红字记入“销项税额”专栏内,以示冲销。
例7.京华工业企业5月23日售出材料一批,应收价款及价外手续费共7350元,为购买开具的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7350元;税额1249.50元;价税合计8599.50元。款项尚未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 8599.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49.50
2.视同销售行为的帐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取得任何货币收入,但其行为被视同于销售行为;第二类是虽有货币收入,但不是通过一般性的正常销售方式取得的,其行为也被视同于一般性销售行为。第二类行为的帐务处理将在下个问题中叙述,这里先就第一类行为的帐务处理说明如下: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作为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来说,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进行税款抵扣的,可为其开具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开具专用发票,都应按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计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应付利润”、“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8.京华工业企业5月15日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一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赞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同期售价计算,产品成本额为15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处支出 18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例9.京华工业企业5月25日发出产品一批,给一投资者作为其主应分得的利润,由于该投资者为一般纳税人且将其作为原材料使用,京华工业企业为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价税合计468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润 468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例10.京华工业企业5月27日将一批产品作为实物投资,提供给另一单位,由于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且将其作为原材料使用,京华工业企业为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30000元,税额5100元,价税合计35100元,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351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这些行为不计税,其所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会抵减外销商品、产品的销项税额,并少缴税款。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出来之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销售额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及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受他人委托,为其代销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帐务处理。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分为两种情况:①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不涉及手续费问题;②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
①如果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纳税人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商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代销商品清单所列的代销价款填列“金额”栏;按“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填列”税额”栏;按金额与税额合计数填列“价税合计”栏。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金额”栏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按“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将作为自购自销业务处理。代销价为60000元。乙企业自销价为700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按收回的价款60000元和税款1020O元(60000×17%)为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将作为乙企业的购货发票)。价税合计70200元已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②如果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纳税人同样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商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样按代销商品清单所列的代销价款填列“金额”栏;按“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填列“税额”栏;按金额与税额合计数填列“价税合计”栏。同时,纳税人应向受托方索取其扣除的手续费发票,作为支付代销手续费的入帐依据。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经营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按“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按“税额”栏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2.如果例11中乙企业不作为自购自销业务处理,只在商品售出之后收取代销收入额的10%作为手续费,则乙企业将按代销合同规定的代销价60000元销售代销商品。商品售出后,乙企业扣除6000元作为代销手续费,余款交还甲企业。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按代销价款60000元和税款10200元为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将作为乙企业的购货发票),同时收取乙企业开具的手续费发票6000元,收回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64200
经营费用 6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的帐务处理。纳税人接受他人委托,为其代销货物也相应地分为两种情况:①作为自购自销处理,不涉及手续费问题;②按委托方的代销价销售货物,货物售出之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这两种情况,纳税人的帐务处理是不同的。
①纳税人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除外),专用发票填制方法及会计分录编制方法均与自购自销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纳税人与委托方结算时,按双方合同所列代销价款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连同代销商品清单一同交还委托方,委托方为其开具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进项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3.以例11中乙企业为例,乙企业将甲企业委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为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70000元,税额为11900元,价税合计81900元。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受托代销商品收入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将代销款项交回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只按合同规定代销价60000元和税款10200元,即价税合计70200元付款,并根据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70200
在这笔受托代销业务中,如果没有其他费用发生,乙企业的净收入(增值额)为10000元)其实际应交纳的税款为1700元(11900-10200,也即10000×17%)。
②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与委托方结算时,将收取的全部价税合计款扣除手续费余额、手续费发票与代销商品清单一同交还委托方,委托方按不扣除手续费的全部款项为其开具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进货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填制方法与自行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手续费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及按扣除手续费后归还委托方的实际金额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4.以例11中乙企业为例,乙企业销售货款后,为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60000元,税额为10200元,价税合计70200元。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将代销款项交回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只按“价税合计”扣除了手续费(6000元)后的余额64200元付款,并根据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手续费发票记帐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6000
银行存款 64200
在这笔受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同,因而不负担增值税额,只需就其取得的“代购代销收入”6000元交纳并负担营业税。
(3)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井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两机构均应视同销售并计算纳税,移送机构按货物的原进价作销售处理,接收机构按销售价作销售处理。
例15.某公司总机构购入货物140000元,税款23800元,价税误计163800元,将其移送外地另一分公司进行销售,移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 1638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
由于总公司是原价进,原价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为零,不负担增值税款。
分公司接到货物及专用发票后,作进货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00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 163800
分公司按销售价售出货物后,取得销售收入170000元,计算销项税额为28900元,价税合计198900元存入银行,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989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00
在这笔业务中,分公司应纳增值税3100元,即销项税额28900元减去进项税23800元之差。这5100元也即这笔业务中全公司的总税负。
4.包装物交纳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其收入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帐务处理见例5。这里主要说明另外两种情况:①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汁价的包装物需计算纳税数额及进行帐务处理;②逾期款归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需计算纳税数额及进行帐务处理。
(1)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帐务处理。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及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6.某企业销售产品,每件产品配有包装盒,产品售价60000元,包装物6000元,产品与包装物均适用17%增值税率,增值税额共计11220元,全部款项尚未收回,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772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20
(2)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的帐务处理。对逾期末归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应就全部没收押金计算交纳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冲销应付的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成本以内的押金);“产品销售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成本以内的押金),“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全部没收押金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超过成本部分的加收押金减去增值税额后的余额)。
例17.某企业定期清理出租出借包装物,将逾期末还的包装物进行转帐处理,并没收其原交存的押金4400元;其中属于出租包装物的押金2400元(其成本为1600元);属于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00元(其成本为1300元),没收押金的应计税额为748元(4400×17%)。包装物押金净收入752元,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44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1600
产品销售费用 1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
营业外收入 752
(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不仅在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涉及到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而且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也会涉及到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现按不同情况分述如下:
1.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按照向购买方或受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写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按照金额调税率求出的增值税额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栏;按照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填写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栏(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款合计”栏数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金额”栏数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5.京华工业企业5月5日对外销售产品一批,收取价款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价税合计140400元,为购买者开具专用发票,销货款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例6.京华工业企业5月12日发生销货退回业务,对方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前来办理退货收款手续。根据证明单所列货款10000元,税款1700元,经验货无误,为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签发转帐支票11700元,以支付退货款项,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由于该企业采用多栏式明细帐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该帐户内只能反映“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额;因而此笔分录中的“销项税额”借方发生额1700元,应以红字记入“销项税额”专栏内,以示冲销。
例7.京华工业企业5月23日售出材料一批,应收价款及价外手续费共7350元,为购买开具的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7350元;税额1249.50元;价税合计8599.50元。款项尚未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 8599.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49.50
2.视同销售行为的帐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取得任何货币收入,但其行为被视同于销售行为;第二类是虽有货币收入,但不是通过一般性的正常销售方式取得的,其行为也被视同于一般性销售行为。第二类行为的帐务处理将在下个问题中叙述,这里先就第一类行为的帐务处理说明如下: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作为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来说,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进行税款抵扣的,可为其开具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开具专用发票,都应按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计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应付利润”、“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8.京华工业企业5月15日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一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赞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同期售价计算,产品成本额为15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处支出 18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例9.京华工业企业5月25日发出产品一批,给一投资者作为其主应分得的利润,由于该投资者为一般纳税人且将其作为原材料使用,京华工业企业为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价税合计468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润 468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例10.京华工业企业5月27日将一批产品作为实物投资,提供给另一单位,由于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且将其作为原材料使用,京华工业企业为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30000元,税额5100元,价税合计35100元,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351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这些行为不计税,其所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会抵减外销商品、产品的销项税额,并少缴税款。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出来之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销售额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及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受他人委托,为其代销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帐务处理。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分为两种情况:①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不涉及手续费问题;②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
①如果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纳税人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商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代销商品清单所列的代销价款填列“金额”栏;按“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填列”税额”栏;按金额与税额合计数填列“价税合计”栏。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金额”栏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按“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将作为自购自销业务处理。代销价为60000元。乙企业自销价为700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按收回的价款60000元和税款1020O元(60000×17%)为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将作为乙企业的购货发票)。价税合计70200元已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②如果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纳税人同样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商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样按代销商品清单所列的代销价款填列“金额”栏;按“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填列“税额”栏;按金额与税额合计数填列“价税合计”栏。同时,纳税人应向受托方索取其扣除的手续费发票,作为支付代销手续费的入帐依据。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经营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按“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按“税额”栏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2.如果例11中乙企业不作为自购自销业务处理,只在商品售出之后收取代销收入额的10%作为手续费,则乙企业将按代销合同规定的代销价60000元销售代销商品。商品售出后,乙企业扣除6000元作为代销手续费,余款交还甲企业。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按代销价款60000元和税款10200元为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将作为乙企业的购货发票),同时收取乙企业开具的手续费发票6000元,收回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64200
经营费用 6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的帐务处理。纳税人接受他人委托,为其代销货物也相应地分为两种情况:①作为自购自销处理,不涉及手续费问题;②按委托方的代销价销售货物,货物售出之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这两种情况,纳税人的帐务处理是不同的。
①纳税人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除外),专用发票填制方法及会计分录编制方法均与自购自销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纳税人与委托方结算时,按双方合同所列代销价款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连同代销商品清单一同交还委托方,委托方为其开具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进项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3.以例11中乙企业为例,乙企业将甲企业委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为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70000元,税额为11900元,价税合计81900元。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受托代销商品收入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将代销款项交回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只按合同规定代销价60000元和税款10200元,即价税合计70200元付款,并根据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70200
在这笔受托代销业务中,如果没有其他费用发生,乙企业的净收入(增值额)为10000元)其实际应交纳的税款为1700元(11900-10200,也即10000×17%)。
②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与委托方结算时,将收取的全部价税合计款扣除手续费余额、手续费发票与代销商品清单一同交还委托方,委托方按不扣除手续费的全部款项为其开具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进货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填制方法与自行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手续费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及按扣除手续费后归还委托方的实际金额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4.以例11中乙企业为例,乙企业销售货款后,为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60000元,税额为10200元,价税合计70200元。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将代销款项交回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只按“价税合计”扣除了手续费(6000元)后的余额64200元付款,并根据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手续费发票记帐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6000
银行存款 64200
在这笔受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同,因而不负担增值税额,只需就其取得的“代购代销收入”6000元交纳并负担营业税。
(3)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井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两机构均应视同销售并计算纳税,移送机构按货物的原进价作销售处理,接收机构按销售价作销售处理。
例15.某公司总机构购入货物140000元,税款23800元,价税误计163800元,将其移送外地另一分公司进行销售,移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 1638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
由于总公司是原价进,原价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为零,不负担增值税款。
分公司接到货物及专用发票后,作进货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00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 163800
分公司按销售价售出货物后,取得销售收入170000元,计算销项税额为28900元,价税合计198900元存入银行,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989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00
在这笔业务中,分公司应纳增值税3100元,即销项税额28900元减去进项税23800元之差。这5100元也即这笔业务中全公司的总税负。
4.包装物交纳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其收入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帐务处理见例5。这里主要说明另外两种情况:①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汁价的包装物需计算纳税数额及进行帐务处理;②逾期款归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需计算纳税数额及进行帐务处理。
(1)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帐务处理。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及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6.某企业销售产品,每件产品配有包装盒,产品售价60000元,包装物6000元,产品与包装物均适用17%增值税率,增值税额共计11220元,全部款项尚未收回,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772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20
(2)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的帐务处理。对逾期末归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应就全部没收押金计算交纳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冲销应付的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成本以内的押金);“产品销售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成本以内的押金),“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全部没收押金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超过成本部分的加收押金减去增值税额后的余额)。
例17.某企业定期清理出租出借包装物,将逾期末还的包装物进行转帐处理,并没收其原交存的押金4400元;其中属于出租包装物的押金2400元(其成本为1600元);属于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00元(其成本为1300元),没收押金的应计税额为748元(4400×17%)。包装物押金净收入752元,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44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1600
产品销售费用 1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
营业外收入 752
上一篇: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4)
下一篇: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6)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