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概述(十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7:02:02 字体:
  三、工业企业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收料与付款同时进行。

  企业外购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支付货款或开具并承兑商业汇票,同时也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时,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按应预交或垫支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额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
“应付票据”。

  [例1] 天华工厂购入甲材料4000公斤,6元/公斤,代垫运杂费2800元(其中运输发票上列明的运费为2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0元(4000×6×17%),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验收入库。运费允许抵扣的税额为140元(2000×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266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20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0880

  [例2] 天华工厂向本市某工厂购进乙材料3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元(3000×5×17%),材料入库,发票收到并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乙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银行存款              17550

  2.发票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收到。

  发生时应依据有关发票,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在途材料入库后,借记“原材料”,贷记“在途材料”。

  [例3] 天华工厂6月6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光明工厂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5000公斤,11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350元(5000×11×17%),代垫运杂费为65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为500元,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35元(500×7%)。采用验单付款。验收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了应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在该张“抵扣联”上注明,今后永远不得抵扣。因此,6月6日购货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为了确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增设“待扣税金”账户。仍依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丙材料           55600
    贷:在选材料--光明工厂         55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3.预付材料款。

  因采购业务尚未成立,企业还未取得材料的所有权,企业在按合同规定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当企业收到所购材料并验收入库后,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预付账款”,同时补付或收回剩余或退回的货款。

  [例4] 新华工厂开出转账支票预付本市某单位购买甲材料货款3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预付货款购买的甲材料7600公斤,已收到并验收入库,发票所列价款为3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950元(35000×17%),开出转账支票补付余款109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10950
    贷:银行存款             10950

  借:原材料--甲材料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
    贷:预付账款--××单位        40950

  4.国外进口原材料。

  从国外购进原材料,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应根据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记账。其计税依据是: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如果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例5] 天华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
格为1000000元,应纳关税150000元,消费税50000元。

  增值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0+150000+50000)×17%=204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二)外购材料退货、折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发生全部退货。

  在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6] 天华厂8月26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付款)及发票,所列甲材料价款5000元,税额850元,委托银行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9月10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代垫退货运杂费800元。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5800
    贷:在选材料--甲材料         5000
      银行存款             800

  9月20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红字)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5800

  该笔业务在付款时也可借记“待扣税金”850元(不通过“应交税金”),待收到销货方开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用红字借记“待扣税金”850元。

  2.部分退货。

  购进的材料如果发生部分退货,在货款已付,发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账时,用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同前。

  3.进货折让。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在采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贷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7] 此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单付款)购进的材料2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不符,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10%。作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验收入库,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入账,并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原材料             9000
    应收账款            1000
    贷:在途材料            10000

  收到销货方转来的折让金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红字)
    贷:应收账款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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