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业务的财税处理
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投资、交纳期货保证金、平仓了结合约、实物交割,以及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等内容。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的,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或标的物。企业存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基础,在交易尚未发生之前,属于押金性质。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单独设置“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期货保证金”科目除了用于核算企业划出和追加的保证金外,还用于办理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结算,即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一切往来均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具体为:
(1)划出和追加保证金
企业划出和划回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
(2)提交质押品
企业提交质押品并收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资金后,待有资金时再收回质押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并收回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可以处置质押品。处置质押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①质押品为国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国债时,应将处置收入与原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国债的账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②质押品为仓单。企业应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3)开新仓、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
①开新仓和对冲平仓。开新仓是企业首次买入或卖出某一期货合约的行为。由于企业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进行期货交易的准备资金,企业如开新仓,可不作会计处理。
②对冲平仓,是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进(或卖出)相同月份的期货合约,对冲在手的原卖出(或买进)的合约,以解除原持有合约所需承担的到期交割义务。
对冲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及相同的合约张数。企业通过卖出或买入以前持有的买入或卖出的合约以了结交易,发生的平仓盈亏增减“期货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企业对于平仓实现的盈亏,单独设置“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入账,对实现的平仓盈亏,记入“期货损益”科目。
在交易过程中,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其实现的平仓盈利不再划归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其平仓盈利划归会员或客户时,其会计处理与对冲平仓盈利相同。由会员或客户承担的强制平仓所发生的亏损,其会计处理与对冲平仓亏损处理相同。
③实物交割。在会计核算中,进入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首先应当进行对冲平仓,即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按平仓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物交割时,企业被确认为买方的,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交割货款的金额,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在实物交割时,企业被确认为卖方的,按期货交易所单据列明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项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而收取的违约罚款收入,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本企业责任,应支村的违约罚款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4)支付交易手续费
企业在期货交易所或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包括开仓手续费、平仓手续费和交割手续费。企业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期货损益,借记“期货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5)会计报表上的列示:
“期货保证金”、“应收席位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被套期保值项目阶性质及金额;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期保值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等。
另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账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的,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或标的物。企业存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基础,在交易尚未发生之前,属于押金性质。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单独设置“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期货保证金”科目除了用于核算企业划出和追加的保证金外,还用于办理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结算,即企业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一切往来均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具体为:
(1)划出和追加保证金
企业划出和划回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通过“期货保证金”科目。
(2)提交质押品
企业提交质押品并收到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资金后,待有资金时再收回质押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并收回质押品,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可以处置质押品。处置质押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①质押品为国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处置作为质押品的国债时,应将处置收入与原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入的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国债的账面价值与处置收入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②质押品为仓单。企业应按处置收入和增值税额与原划入保证金的差额,记入“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3)开新仓、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
①开新仓和对冲平仓。开新仓是企业首次买入或卖出某一期货合约的行为。由于企业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进行期货交易的准备资金,企业如开新仓,可不作会计处理。
②对冲平仓,是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进(或卖出)相同月份的期货合约,对冲在手的原卖出(或买进)的合约,以解除原持有合约所需承担的到期交割义务。
对冲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及相同的合约张数。企业通过卖出或买入以前持有的买入或卖出的合约以了结交易,发生的平仓盈亏增减“期货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企业对于平仓实现的盈亏,单独设置“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入账,对实现的平仓盈亏,记入“期货损益”科目。
在交易过程中,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其实现的平仓盈利不再划归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其平仓盈利划归会员或客户时,其会计处理与对冲平仓盈利相同。由会员或客户承担的强制平仓所发生的亏损,其会计处理与对冲平仓亏损处理相同。
③实物交割。在会计核算中,进入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首先应当进行对冲平仓,即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按平仓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物交割时,企业被确认为买方的,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交割货款的金额,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在实物交割时,企业被确认为卖方的,按期货交易所单据列明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项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而收取的违约罚款收入,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本企业责任,应支村的违约罚款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4)支付交易手续费
企业在期货交易所或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包括开仓手续费、平仓手续费和交割手续费。企业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期货损益,借记“期货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
(5)会计报表上的列示:
“期货保证金”、“应收席位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被套期保值项目阶性质及金额;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期保值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等。
另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账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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