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7:07:12 字体:
  一、工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账户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

  (一)产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工具)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
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按税法的规定,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应于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确认销售成立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根据销售结算凭证和银行存款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税额或按普通发票上所列货款乘以征收率所折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货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例1] 天华厂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向光明厂销售甲产品360件,600元/件,计价款216000元、税额36720元(360×600×17%),开出转账支票代垫运杂费1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光明工厂       253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720
      银行存款            1000

  [例2] 某工业企业临时对外加工,加工费收入用现金结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1500元,税额255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755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例3] 天华厂销售给天力公司甲产品110件,开具普通发票,含税金额77220元,用转账支票结清。

  因天力公司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所收款项是价税合并收取的。所以,应倒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77220/(1+17%)=66000(元)

  销项税额=66000×17%=11220(元)

  借:银行存款            77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20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当收到购货方交来的商业汇票时,销售收入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

  [例4] 天华厂向永兴厂销售甲产品100件,600元/件,价款60000元,税额10200元(100×600×17%),已收到购货单位交来承兑期为4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70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3.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尽管结算程序不同,但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均应于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根据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发票,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5] 天华厂向外地胜利厂发出乙产品200件,460元/件,价款92000元,税额15640元(200×460×17%),代垫运杂费2000元。根据发货票和铁路运单等,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胜利厂        109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0
      主营业务收入          92000
      银行存款            2000

  [例6] 天华厂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外地风庆厂发出乙产品100件,460元/件,价款46000元,税额7820元(100×460×17%),代垫运杂费1500元。根据发货票和铁路运单等,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风庆厂        553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20
      主营业务收入          46000
      银行存款            1500

  4.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发出商品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例7] 天华厂向阳州厂销售丙产品200件,540元/件,产品成本为80000元,税率17%。按合同规定,货款分3个月支付,本月为第1期产品销售实现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36000元,税额6120元(36000×17%),已收到款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借:银行存款            421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20
      主营业务收入          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667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667

  5.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娱乐等),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增值税。

  [例8] 某钢窗厂销售钢制防盗门,售价为300元(含税),另收取运输及安装费50元(含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防盗门价=300÷(1+17%)=256.41(元)
  防盗门增值税销项税额=256.41×17%=43.59(元)
  非应税劳务价=50÷(1+17%)=42.74(元)
  非应税劳务增值税销项税额=42.74×17%=7.26(元)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7.26=50.85(元)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3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
      其他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

  6.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产品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产品,由于财务会计是采用完工百分比(完工进度)法确认其业务收入的,如果在确认收入时,税务会计按增值税法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势必虚增企业的税负。为此,对长期合同产品收入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借鉴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将“递延税款”账户的使用加以扩展,企业在按完工进度确认长期工程合同的营业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递延税款--增值税”。待工程全部完工、产品发出时,再借记“递延税款--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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