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的财税处理(中)
[案例3]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日,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持一张由亚斯康(福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00000元的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与亚斯康(福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同一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分析] 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的贴现值计算如下:
贴现天数=30+30+31+31+23-1=144(元)
贴现息=100000×10%×144÷360=4000(元)
贴现净额=100000-4000=96000(元)
②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可以采用“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两种方式。在“无追索权”方式下,背书人(即持有应收票据的企业)在向银行转移票据所有权利益的同时,也向对方转嫁了票据的全部风险,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时如果不能偿付,背书人并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因此,应收票据一经贴现就可以从账簿记录中消除,即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不必揭示与此有关的或有负债。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银行都要求应收票据贴现采用“有追索权”方式,当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项,背书人(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贴现企业必须向贴现银行偿还这一债务,会计上称其为或有负债。对于这项或有负债,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下述方法:一方面在票据贴现时冲销已入账的应收票据,另一方面在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因贴现应收票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
Ⅰ.收到贴现款时
企业持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原值部分,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Ⅱ.贴现票据到期时
假设票据到期时,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对款通知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假设申请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接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案例4]
[案情说明]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2002年8月9日将持有的一张票据向银行贴现,该票据出票日期为4月30日,面值20000元,票面利率9%,期限5个月的附息票据。银行贴现率为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分析]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的贴现值计算如下:
贴现天数=9+31+31+30-1=100(天)
到期价值=20000×(1+9%×5÷12)=20750(元)
贴现息=20750×10%×100÷360=576.39(元)
贴现值=20750-576.39=20173.61(元)
[会计处理]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Ⅰ.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收到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173.61
贷:应收票据 20000
财务费用 173.61
Ⅱ.假设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无力偿还票款:
借:应收账款 20750
贷:银行存款 20750
Ⅲ.假设票据到期时,贴现企业银行存款不足:
借:应收账款 20750
贷:短期借款 20750
(4)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日,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持一张由亚斯康(福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00000元的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与亚斯康(福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同一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分析] 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的贴现值计算如下:
贴现天数=30+30+31+31+23-1=144(元)
贴现息=100000×10%×144÷360=4000(元)
贴现净额=100000-4000=96000(元)
②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可以采用“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两种方式。在“无追索权”方式下,背书人(即持有应收票据的企业)在向银行转移票据所有权利益的同时,也向对方转嫁了票据的全部风险,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时如果不能偿付,背书人并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因此,应收票据一经贴现就可以从账簿记录中消除,即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不必揭示与此有关的或有负债。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银行都要求应收票据贴现采用“有追索权”方式,当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项,背书人(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贴现企业必须向贴现银行偿还这一债务,会计上称其为或有负债。对于这项或有负债,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下述方法:一方面在票据贴现时冲销已入账的应收票据,另一方面在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因贴现应收票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
Ⅰ.收到贴现款时
企业持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原值部分,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Ⅱ.贴现票据到期时
假设票据到期时,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对款通知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假设申请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接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案例4]
[案情说明]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2002年8月9日将持有的一张票据向银行贴现,该票据出票日期为4月30日,面值20000元,票面利率9%,期限5个月的附息票据。银行贴现率为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分析]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的贴现值计算如下:
贴现天数=9+31+31+30-1=100(天)
到期价值=20000×(1+9%×5÷12)=20750(元)
贴现息=20750×10%×100÷360=576.39(元)
贴现值=20750-576.39=20173.61(元)
[会计处理]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Ⅰ.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收到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173.61
贷:应收票据 20000
财务费用 173.61
Ⅱ.假设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无力偿还票款:
借:应收账款 20750
贷:银行存款 20750
Ⅲ.假设票据到期时,贴现企业银行存款不足:
借:应收账款 20750
贷:短期借款 20750
(4)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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