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7:06:39 字体:
  (三)以物易物购销的会计处理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它是指业务双方进行交易时,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按增值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依据双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例14]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样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A产品            8000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得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借记“进项税额”,而不能仅据“材料入库单”自行估算进项税额;再则,对发出的产品必须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直接冲减“产成品”,漏记收入。

  [例15] 某酒厂8月份以自产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若干吨。当月销售同类白酒,最高售价2500元/吨,最低售价2100元/吨,加权平均价格为2250元/吨。作会计分录如下:

  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销项税额=2250×10×17%=3825(元)

  应交消费税(按最高售价)=2500×10×25%=6250(元)

  销售10吨白酒时:

  借:应收账款             263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9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32.50

  换回高粱时:

  借:原材料              2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25
    贷:应收账款             26325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回,按10%计算进项税额;若从粮食企业换回,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记“进项税额”。

  应缴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250

  以旧换新、不等值交换等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详见本节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四)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在理论和实务上有两种观点、两种做法:一种是按正常的销售程序核算,即按售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再按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另一种是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额。前者是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开时,财务会计服从税法的做法;后者是在两种会计分离时,符合各自目标的做法。对后者,本书按以下原则划分:这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这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还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能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就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除此之外,均按成本结转。

  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税额,是作为“销项税额”还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考虑到既然视同销售行为,在发生时也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为销项税额,这与一般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意义不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会计上将其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价格(税基或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有的按照确认的价值,有的按照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价格确定,有的按照销售额确定。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主要是区分会计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业务,要以商事凭证为依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账户,并将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记入“销项税额”。对于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不记入收入类账户,不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并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货物的成本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并登记“销项税额”。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现行规定,视同销售有八种类型,以下分别介绍八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与销售代销货物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之所以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都作销售处理,是为了保持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中断,使各环节的税负更趋合理。对销售的确认,应该先由受托方开始,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据以作销售处理;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货物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及手续费,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这里只介绍工业企业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方法,本节(二)再以商业企业为例,说明受托方、委托方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应于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委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例16] 天华厂委托光大商行代销甲产品200件,不含税代销价550元/件,税率17%,单位成本400元。月末收到光大商行转来的代销清单,上列已售甲产品120件的价款66000元,收取增值税1122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价的5%支付,已通过银行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的全部款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收到光大商行转来的代销清单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73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66000×(1-5%)]  62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20

  借:营业费用(66000×5%)      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00

  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8000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货物移送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计销项税额,调入方计进项税额。

  [例17] 某工业联合总公司核心厂生产的货物,拨给各股东企业为原料,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总公司核心厂将生产的产品给甲分厂作为原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账务通过应收、应付科目核算。

  (2)核心厂将生产货物分销给丙分厂作为原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额160000元,增值税税额27200元,货款已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划转。

  对以上业务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其他应付款            187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例18] 某工业企业总公司设在甲市,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纳税及账务记录如下:

  (1)总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的。

  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个厂核定征收率5%,成本利润率10%,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总公司1000000元,计税价为1100000元,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总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总公司。总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分厂缴纳税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 55000

  (2)总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其分配并到总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000元。生产分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总公司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总公司则凭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进项税额”账户。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非销售业务,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另外,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在移送货物时,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购进货物时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视同销售。

  [例19] 天华厂将自产的商品--乙产品40件用于本企业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售价为200元/件。按规定将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和产品成本(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之和计入工程成本,销项税额1360元(40×200×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760
    贷:产成品              6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但按上交增值税比例计提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则应予扣除。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则,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符合投资人、债权人的要求。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离,则应服从税法: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当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9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例20] 天华厂新建一车间,发出水泥若干吨,价值40000元,委托加工预制板,并支付加工费4400元和增值税税额748元,预制板收回后直接用于该新建工程。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水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0
    贷:原材料--水泥           40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48
    贷:银行存款             5148

  预制板收回结转委托加工成本时:

  借:原材料--预制板          44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4400

  领用预制板时:

  该产品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只能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48840元[44400×(1+10%)],应纳增值税税额8302.80元(48840×17%),计入在建工程52702.80元(44400+8302.80)。

  借:在建工程             52702.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02.80
    原材料--预制板            44400.00

  年终,所得税的调整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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