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格”划转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一般纳税人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申请核实,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3)会计核算健全的下列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①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③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的盐业批发企业;
④水电经销企业;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凡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有任何变通,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为了有利于将国务院决定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划转工作的检查验收。现就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的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以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2)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
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3)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5)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凡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购买方将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退回的,应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随同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退还给购买方。
(6)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如有偷骗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划转后被检查发现的,仍应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7)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8)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9)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
[案例]
2002年5月28日,诚信财务服务中心在对常年顾问单位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业务咨询时发现,2001年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1日取消了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库存商品”数额有102万之多,留抵的“进项税额”款只有12709元。在如何进行增值税结算的问题上,普信永恒(大兴)
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购进时进项税已被抵扣,现在应该用库存商品余额乘以其适用税率转出其进项税,留抵税不足转出的应补缴增值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补缴增值税。理由是既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就应该等这些库存商品销售后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征税款。
[要求解答]
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哪种意见正确?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
[会计处理]
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账务处理按下列分录进行: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借:库存商品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数额不详,未列数字)
(2)留抵税额
借:库存商品 1270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709
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让·安娜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诚信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王海成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难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让·安娜又问:
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迟税率是多少?
王海成再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3)会计核算健全的下列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①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③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的盐业批发企业;
④水电经销企业;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凡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有任何变通,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为了有利于将国务院决定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划转工作的检查验收。现就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的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以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2)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
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3)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5)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凡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购买方将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退回的,应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随同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退还给购买方。
(6)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如有偷骗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划转后被检查发现的,仍应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7)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8)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9)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
[案例]
2002年5月28日,诚信财务服务中心在对常年顾问单位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业务咨询时发现,2001年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1日取消了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库存商品”数额有102万之多,留抵的“进项税额”款只有12709元。在如何进行增值税结算的问题上,普信永恒(大兴)
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购进时进项税已被抵扣,现在应该用库存商品余额乘以其适用税率转出其进项税,留抵税不足转出的应补缴增值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补缴增值税。理由是既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就应该等这些库存商品销售后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征税款。
[要求解答]
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哪种意见正确?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
[会计处理]
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账务处理按下列分录进行: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借:库存商品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数额不详,未列数字)
(2)留抵税额
借:库存商品 1270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709
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让·安娜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诚信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王海成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难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让·安娜又问:
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迟税率是多少?
王海成再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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