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性质
首先,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应该是一种资产。
其次,进项税额部分究竟应定性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呢?笔者认为应依据换入方对换入存货的持有目的和管理方式而定。
二、增值税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在交易中,如换入存货交易是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所管理的,则应当以存货市价与应计进项税之和作为新的公允价进行会计处理,当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时,则应当以修正后新的公允价值参与入账价值的分配。
例:A企业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的无形资产(公允价为30000元)与B企业生产、账面原价10000元(公允价为20000元)的车床和账面价值为5000元(公允价值为6600元)的长期投资交换,A公司换入车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设车床的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且交换过程中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投入车床修正后的公允价值=原公允价值十进项税=20000十20000×17%=23400元
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6600元
换入车床的入账价值
业务技术
=30000×23400/(23400十6600)=23400元
换入长期投资的入账价值
=30000×6600/(23400十6600)=66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600
固定资产 23400
贷:无形资产 30000
(二)如果换入存货方将投入存货仍作为本企业的存货管理,则应当将其进项税额视同换出存货方支付的补价处理。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有两类情况尤其值得注意。
第一类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在交易性质的判断上,以下分两方面加以说明。
1、根据《非》指南中判断方法认为是非货币性交易,而实质上应视为货币性交易。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存货与B公司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45100元的无形资产交换,并另行支付补价10000元。(注意:此处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应该为45100元而非40000元,因为A公司事实上不会以市价为30000元的存货和10000元的现金与B公司公允价值为40000元的无形资产进行交换的)。
B公司收到补价10000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100元,两者比例为10000/45100=22.17%,小于25%,应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参考笔者观点,B公司收到的补价应该为10000十30000×17%=15100元,则补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为15100/451000=33.48%,大于25%,应采用货币性交易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根据《非》指南中的判断方法认为是货币性交易,而实质上是非货币性交易。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存货与B公司账面价值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25100元的无形资产交换,B公司另行支付补价10000元。
业务技术
支付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及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为10000/(10000十25100)=28.49%,大于25%,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但让我们分析一下,不难发现B公司支付给A公司补价10000元,而A公司实质上也“支付”给B公司5100元的货币性资产(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故E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补价款应该为4900元(10000-5100),再计算比例(10000-5100)/(35100-5100)=4900/30000=16.33%,应该判断为非货币性交易。
第二类值得关注的情况是对收到进项税一方确认收益金额的计算上。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为35100元的无形资产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库存商品,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格(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余税费,增值税率为17%)。
A公司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收到B公司以进项税形式支付的补价5100元,5100/35100=14.53%<25%,应认为是非货币性交易。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5100-5100/35100×30000=741(元)
存货入账价值应为25641元(30000-5100十741)。
借:库存商品 2564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无形资产 30000
营业外收 741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351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00
首先,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应该是一种资产。
其次,进项税额部分究竟应定性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呢?笔者认为应依据换入方对换入存货的持有目的和管理方式而定。
二、增值税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在交易中,如换入存货交易是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所管理的,则应当以存货市价与应计进项税之和作为新的公允价进行会计处理,当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时,则应当以修正后新的公允价值参与入账价值的分配。
例:A企业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的无形资产(公允价为30000元)与B企业生产、账面原价10000元(公允价为20000元)的车床和账面价值为5000元(公允价值为6600元)的长期投资交换,A公司换入车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设车床的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且交换过程中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投入车床修正后的公允价值=原公允价值十进项税=20000十20000×17%=23400元
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6600元
换入车床的入账价值
业务技术
=30000×23400/(23400十6600)=23400元
换入长期投资的入账价值
=30000×6600/(23400十6600)=66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600
固定资产 23400
贷:无形资产 30000
(二)如果换入存货方将投入存货仍作为本企业的存货管理,则应当将其进项税额视同换出存货方支付的补价处理。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有两类情况尤其值得注意。
第一类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在交易性质的判断上,以下分两方面加以说明。
1、根据《非》指南中判断方法认为是非货币性交易,而实质上应视为货币性交易。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存货与B公司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45100元的无形资产交换,并另行支付补价10000元。(注意:此处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应该为45100元而非40000元,因为A公司事实上不会以市价为30000元的存货和10000元的现金与B公司公允价值为40000元的无形资产进行交换的)。
B公司收到补价10000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100元,两者比例为10000/45100=22.17%,小于25%,应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参考笔者观点,B公司收到的补价应该为10000十30000×17%=15100元,则补价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为15100/451000=33.48%,大于25%,应采用货币性交易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根据《非》指南中的判断方法认为是货币性交易,而实质上是非货币性交易。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存货与B公司账面价值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25100元的无形资产交换,B公司另行支付补价10000元。
业务技术
支付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及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为10000/(10000十25100)=28.49%,大于25%,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但让我们分析一下,不难发现B公司支付给A公司补价10000元,而A公司实质上也“支付”给B公司5100元的货币性资产(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故E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补价款应该为4900元(10000-5100),再计算比例(10000-5100)/(35100-5100)=4900/30000=16.33%,应该判断为非货币性交易。
第二类值得关注的情况是对收到进项税一方确认收益金额的计算上。
例: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为35100元的无形资产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30000元、公允价值亦为30000元的库存商品,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格(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余税费,增值税率为17%)。
A公司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收到B公司以进项税形式支付的补价5100元,5100/35100=14.53%<25%,应认为是非货币性交易。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5100-5100/35100×30000=741(元)
存货入账价值应为25641元(30000-5100十741)。
借:库存商品 2564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无形资产 30000
营业外收 741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351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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