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先征收后返还;二是直接减免。不同的优惠方式,会计处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是先征收后返还。对于先征收后返还的企业,计缴税款时按正常销售处理。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具体如下:
销货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收到返还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二是直接免征。直接免征税的货物销售时,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全部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不需进行价税分离核算。
一是先征收后返还。对于先征收后返还的企业,计缴税款时按正常销售处理。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具体如下:
销货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收到返还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二是直接免征。直接免征税的货物销售时,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全部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不需进行价税分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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