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纳税计算与会计处理案例
(一)某机械厂是以生产汽车发动机及汽车发动机配件的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1994年某月份,该厂的外购业务项目如下:
1.购进钢材20吨,价款100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7000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13000元,其中以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为8000元,发票注明税额为136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货物为5000元,发票无注明税额。
3.外购协作件,价款为30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100元。
4.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为4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680元。
5.外购生产用水,价款为21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273元。
6.外购机床一台,价款为15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2180元。
同时该厂本月份的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一般纳税人A厂发动机,价款为120000元,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但贷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一般纳税人B厂发动机,价款为200000元,货已发出,按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贷款为60000元,但实际只收到贷款30000元。
3.采用其它结算方式销售给一般纳税人C厂发动机,价款为40000元,货已发出,贷款已收到。
4.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汽车发动机零配件,收取价税混合款为10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多少增值税,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一,本月销项税额的计算。
由上可知,该厂本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分别为托收承付,分期收款和其它结算方式三种。按增值税法规规定,对采用托收承付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生,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的当天;对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该厂本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给A厂货物的价款为:120000元;
销售给B厂货物的价款为:60000元;
销售给C厂货物的价款为:40000元;
三者合计为220000元。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由于其贷款是按价税混合收取的,按规定,需换算出销售额,然后才能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增值税法,销售额=已取得的收入÷(1十增值税率),故该厂本月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为:
10000÷(1十17%)=8547(元)
那么,该厂本月的计税总销售额为:
220000十8547=228547(元)
该厂本月销项税额=228547×17%=38852.99元
第二,本月进项税额的计算。
按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只能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对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准抵扣。该厂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钢材: 17000元
低值易耗品: 1360元
外购协作件: 5100元
外购电力: 680元
外购生产用水: 1550元:
本月进项税额合计为:
17000十1360十5100十680十1550=25690元
第三,本月应纳增值税。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38852.99-25690
=13162.99(元)
第四,本月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购进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36100
低值易耗品 13000
贷:银行存款 191147.01
(2)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3)销售货物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000
应收帐款 150000
贷:产品销货收入 149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8852.99
(4)应纳本月增值税税金的会计分录:
借:应纳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2.99
贷:银行存款 13162.99
1.购进钢材20吨,价款100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7000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13000元,其中以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为8000元,发票注明税额为136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货物为5000元,发票无注明税额。
3.外购协作件,价款为30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100元。
4.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为4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680元。
5.外购生产用水,价款为21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273元。
6.外购机床一台,价款为15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2180元。
同时该厂本月份的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一般纳税人A厂发动机,价款为120000元,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但贷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一般纳税人B厂发动机,价款为200000元,货已发出,按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贷款为60000元,但实际只收到贷款30000元。
3.采用其它结算方式销售给一般纳税人C厂发动机,价款为40000元,货已发出,贷款已收到。
4.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汽车发动机零配件,收取价税混合款为10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多少增值税,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一,本月销项税额的计算。
由上可知,该厂本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分别为托收承付,分期收款和其它结算方式三种。按增值税法规规定,对采用托收承付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生,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的当天;对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该厂本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给A厂货物的价款为:120000元;
销售给B厂货物的价款为:60000元;
销售给C厂货物的价款为:40000元;
三者合计为220000元。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由于其贷款是按价税混合收取的,按规定,需换算出销售额,然后才能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增值税法,销售额=已取得的收入÷(1十增值税率),故该厂本月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为:
10000÷(1十17%)=8547(元)
那么,该厂本月的计税总销售额为:
220000十8547=228547(元)
该厂本月销项税额=228547×17%=38852.99元
第二,本月进项税额的计算。
按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只能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对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准抵扣。该厂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钢材: 17000元
低值易耗品: 1360元
外购协作件: 5100元
外购电力: 680元
外购生产用水: 1550元:
本月进项税额合计为:
17000十1360十5100十680十1550=25690元
第三,本月应纳增值税。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38852.99-25690
=13162.99(元)
第四,本月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购进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36100
低值易耗品 13000
贷:银行存款 191147.01
(2)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3)销售货物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000
应收帐款 150000
贷:产品销货收入 149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8852.99
(4)应纳本月增值税税金的会计分录:
借:应纳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2.99
贷:银行存款 131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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