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期递延的筹划及会计处理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税法对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
1.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2.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等等。实例分析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拍艽锏窖悠谀?
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两种: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例如: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少计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万元,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131325.05元(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例如:某造纸厂,1999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 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延期纳税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1.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及会计处理
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要求企业必须与购货单位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并在货款结算方式栏中写明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详细注明收款的具体日期及金额。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要以销售合同与送货单为记账依据,记:发出产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产品
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金记入备查簿。按合同约定日期: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委托代销结算方式的具体要求和会计处理
采取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企业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及双方承担责任等。在货款清偿时受托方还须提供销货清单。
会计处理为:发出产品时:
借:产成品——发出商品
——委托代销产品
贷:产成品——库存产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对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
1.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2.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等等。实例分析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拍艽锏窖悠谀?
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两种: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例如: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少计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万元,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131325.05元(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例如:某造纸厂,1999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 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延期纳税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1.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及会计处理
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要求企业必须与购货单位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并在货款结算方式栏中写明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详细注明收款的具体日期及金额。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要以销售合同与送货单为记账依据,记:发出产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产品
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金记入备查簿。按合同约定日期: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委托代销结算方式的具体要求和会计处理
采取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企业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及双方承担责任等。在货款清偿时受托方还须提供销货清单。
会计处理为:发出产品时:
借:产成品——发出商品
——委托代销产品
贷:产成品——库存产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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