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8/08 14:29:10 字体: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返税,应直接计入所购原材料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 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本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购入原材料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的企业,如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先将所有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月末,按《通知》(注: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下同)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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