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八)
3.以物换物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之间(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工商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物换物业务,即财务会计中的非货币性交易,除应分别视为购进和销售行为并计算增值税(有的货物还涉及消费税)外,还应根据双方所提货物价值是否相等、有无补付货款问题,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
(1)不需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不需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之间以等价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不需要一方向另一方补付货款差额,双方都应同时作购进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41] 某工业企业以自产的A产品同某商业企业库存的B商品进行物物交换,A产品与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均为200000元,实际上是等价交换。A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80000元,B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为12%,甲、乙两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税率为17%。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180000
若按财务会计制度,也可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直接贷记“产成品”、借记“原材料”账户。同理,商业企业也可作如上会计处理。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20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24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2)需要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需要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以不等价的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一方需向另一方补付价差款,其会计处理与不需补付贷款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要反映补付货款。
[例42] 仍承前例,假如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60000元,商业企业以银行存款向工业企业补付货款46800元[(200000-160000)×(1+17%)],其他资料不变。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计算应缴消费税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同前。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16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19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200
本例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尽相同。
(三)商业企业以旧换新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43]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44]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106+15.9)÷(1+4%)×4%
=4.6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5.9)÷(1+4%)+37.1
=117.21+37.1=154.3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6900
对企业之间(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工商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物换物业务,即财务会计中的非货币性交易,除应分别视为购进和销售行为并计算增值税(有的货物还涉及消费税)外,还应根据双方所提货物价值是否相等、有无补付货款问题,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
(1)不需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不需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之间以等价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不需要一方向另一方补付货款差额,双方都应同时作购进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41] 某工业企业以自产的A产品同某商业企业库存的B商品进行物物交换,A产品与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均为200000元,实际上是等价交换。A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80000元,B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为12%,甲、乙两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税率为17%。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180000
若按财务会计制度,也可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直接贷记“产成品”、借记“原材料”账户。同理,商业企业也可作如上会计处理。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20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24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4000
(2)需要补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需要补付货款是指企业以不等价的货物进行物物交换,一方需向另一方补付价差款,其会计处理与不需补付贷款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要反映补付货款。
[例42] 仍承前例,假如B商品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60000元,商业企业以银行存款向工业企业补付货款46800元[(200000-160000)×(1+17%)],其他资料不变。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工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原材料-B材料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计算应缴消费税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同前。
②商业企业的会计处理。
交换货物并作购销处理时:
借:库存商品-A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6800
结转以物换物的售价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160000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时:
借:商品进销差价 19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200
本例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尽相同。
(三)商业企业以旧换新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43]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44]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106+15.9)÷(1+4%)×4%
=4.6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5.9)÷(1+4%)+37.1
=117.21+37.1=154.3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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