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食品公司1994年12月有关业务如下:
(1)12月2日,公司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0吨,每吨600元。
按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该公司购进小麦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0×1000×10%
=600000×10%=6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小麦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12月3日,公司购进食用油3吨,每吨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950元。
借:原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
贷:银行存款 16950
(3)12月5日,企业销售糕点等食品,取得价款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收。则: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12月6日,公司向某福利院无偿赠送食品一批,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价款为50000元。该批货物成本为30000元。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385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0000×17%)
(5)12月11日,公司按规定预缴1-10日增值税税款2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该企业为10天,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6)12月18日,企业向外销售精炼食用油一批,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9000元(300000×13%),对方用商业汇票结算。则:
借:应收票据 339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
(7)12月20日公司发给每个职工精炼食用油2桶,价款为100元,该公司共有职工100人,每桶油生产成本为22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则:
借:应付福利费 5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100×100×13%)
产成品 4400
(8)12月21日公司预缴11-20日增值税税额20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9)12月25日,企业对外销售食品一批,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8000元(400000×17%),货款未收
借:应收账款 46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10)12月31日,公司预缴21-31日增值税额2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11)12月31日,公司将自产精炼食用油一批,价值为150000元,分配给投资者作为应付的利润。
按照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分配给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这和会计制度规定是一致的。
借:应付利润 16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
(12)12月31日,公司支付本月电费24000元,其中用于生产车间的电费为18000元,公司管理部门电费为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080元(24000×17%);支付本月生产车间水费8000元,增值税额1040元(8000×13%)。则:
借:制造费用 26000
管理费用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20
贷:银行存款 37120
1995年1月3日,企业按规定与税务机关结算12月份税额时,应补缴税款43230元(170300-67070-60000),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3230
贷:银行存款 43230
(1)12月2日,公司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0吨,每吨600元。
按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该公司购进小麦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0×1000×10%
=600000×10%=6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小麦 5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12月3日,公司购进食用油3吨,每吨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950元。
借:原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
贷:银行存款 16950
(3)12月5日,企业销售糕点等食品,取得价款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收。则: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12月6日,公司向某福利院无偿赠送食品一批,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价款为50000元。该批货物成本为30000元。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385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0000×17%)
(5)12月11日,公司按规定预缴1-10日增值税税款2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该企业为10天,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6)12月18日,企业向外销售精炼食用油一批,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9000元(300000×13%),对方用商业汇票结算。则:
借:应收票据 339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
(7)12月20日公司发给每个职工精炼食用油2桶,价款为100元,该公司共有职工100人,每桶油生产成本为22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则:
借:应付福利费 5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100×100×13%)
产成品 4400
(8)12月21日公司预缴11-20日增值税税额20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9)12月25日,企业对外销售食品一批,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8000元(400000×17%),货款未收
借:应收账款 46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10)12月31日,公司预缴21-31日增值税额2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11)12月31日,公司将自产精炼食用油一批,价值为150000元,分配给投资者作为应付的利润。
按照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分配给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这和会计制度规定是一致的。
借:应付利润 16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
(12)12月31日,公司支付本月电费24000元,其中用于生产车间的电费为18000元,公司管理部门电费为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080元(24000×17%);支付本月生产车间水费8000元,增值税额1040元(8000×13%)。则:
借:制造费用 26000
管理费用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20
贷:银行存款 37120
1995年1月3日,企业按规定与税务机关结算12月份税额时,应补缴税款43230元(170300-67070-60000),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3230
贷:银行存款 4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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