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还原法的帐务处理

来源: 编辑: 2006/07/27 15:01:27 字体:

  所谓还原法,就是将部分收回的款项视为一笔含税销售额,运用该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将其还原成不含税金额即视为收到的部分销货款,然后再计算出收到的增值税额,最后再据此确定应收货款及应收增值税的入帐金额的方法。按[例2]资料,有关计算分析如下:

  1.计算有关项目金额:

  收到的部分货款=部分收到的款项金额/(1+适用增值税率)=35100/(1+17%)=30000

  收到的增值税额=35100-30000=5100

  未收回货款=100000-30000=70000

  未收回增值税=17000-5100=11900

  2.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编分录:

  借:银行存款          35100

    应收账款——货款  70000

        ——增值税 1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这样处理是基于应收货款和应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在同一笔销售业务中产生的,两者存在一定的配比关系,故对于收到的部分款项,应按配比的原则分别予以确认,这样处理也容易被人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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