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一)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应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下一篇: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