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计算与会计处理案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58:51 字体:
  消费品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金的计算,都伴随着增值税金的计算。由于增值税的计算和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区别较大,因此节税者尤其值得注意:

  (一)某炼油厂本月销售汽油2000吨(每吨1388斤),不含增值税价格为每吨3000元,应纳消费税金和增值税销项税金为:

  (1)应纳消费税金=2000×1388×0.2=555200元

  (2)增值税销项税金=3000×2000×17%=1020000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020000(3000×2000×1.17)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020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5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55200

  (二)某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的化妆品厂,本月共销售化妆品10000套,其中9000套通过银行收款,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价格为每套100元。1000套收取现金,开具普通发票,单价为每套117元。该月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金计算如下:

  1.确定销售额  

  a.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  
  =9000×100=900000

  b.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

  117×100÷(1十17%)=100000元

  销售额合计:900000十100000=1000000元 

  2.计算税金

  应纳销费税=1000000×30%=3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金=1000000×17%=170000元

  3.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53000
      现金                1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00

  (三)一增值税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首饰厂,本月共销售金银首饰取得现金收入为60000元,该月应纳消费税、增值税为:

  1.应纳消费税=60000/(1+6%)×10%=5660.38元

  2.应纳增值税=60000/(1+6%)×6%=3396.23元

  3.会计处理:

  借:现金                600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56603.77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396.23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660.38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660.38元

  (四)某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的化妆品厂,特制一批化妆品分给职工。税务机关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金。该化妆品成本为5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金为:

  1.应纳消费税金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50000×(1十5%)/(1-30%)×30%
  =22500(元)

  (注:化妆品成本利润率规定为5%)

  2.增值税销项税金
  =[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十消费税税额]×17%
  =[50000×(1十5%)十22500]×17%
  =13175(元)

  3.会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85675
    贷:生产成本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3175

  (五)某烟厂×月向烟草公司销售甲类卷烟收入为20万元,销售乙类卷烟收入50万元,销售收入中包括增值税10.17万元,对方开出汇票,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金为:

  甲类卷烟消费税=20×48%=9.6万
  乙类卷烟消费税=50×40%=20万
  该烟厂应纳消费税合计为:20十9.6=29.6万

  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              7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98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01700

  借:其他应收款--消费税         29600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          296000

  (六)某汽车厂自产轮胎用于生产汽车和直接对外销售,1994年10月的生产和销售资料如下:

  1.100套轮胎用于生产小轿车,200套用于生产小货车,每套对外销售价格为1000元。

  2.向外销售轮胎取得收入68.82万元,其中包括增值税税额10万元。

  3.接受某汽车厂委托加工特制轮胎一批,耗费材料20万元,收取加工费250万元。

  针对上述三种情况中,计算过程分别为:

  第一,根据消费税条例规定,消费税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要纳税。所以,用于生产小轿车的100套轮胎不纳税,用于生产小货车的200套要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200×1000×10%=20000元

  消费税计入小货车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小货车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0000

  第二,对外销售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688200-100000)×10%
          =5882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88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88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00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88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8820

  第三,接受委托加工,该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20十250)÷(1-10%)
              =300万

  应代缴税额=300×10%=3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消费税         30000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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