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亦称货物税)源远流长,在我国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对酒的课税。古罗马时代曾课征盐税。目前,美、英、德、法、日等国都开征消费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税课征范围不断扩大,数额日益增加。由于消费税的独待调节作用,它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先后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以及产品税、增值税中,对烟、酒、化妆品、成品油等消费品都设计了较高的税率,基本上具备对消费品课税的性质。随着对原工商税制的改革,消费税从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税种。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必须涉及《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两者缺一不可。
(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所确定的十一类产品: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1)烟。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如卷烟、雪茄烟、烟丝等。
(2)酒。以粮食、薯类、糠麸、植物果实、果品和药材为原料或辅料经发酵或配制的白酒、黄酒、啤酒及其他复制酒、药酒、酒精等产品。
(3)鞭炮、焰火。以烟火剂制成爆炸品或烟火喷射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1)化妆品。用以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精)、香粉、胭脂、口红、指甲油、兰眼油、眉(唇)笔、成套化妆品等芳香和美容化妆品。
(2)护肤、护发品。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如雪花膏、面油、面膜、头油、洗发水、浴液等产品。
(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包括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钻石、珍珠、翡翠、玛瑙、琥珀及合成刚玉和玻璃仿制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1)小汽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用上述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和特种用途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征收范围。
(2)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包括两轮车、边三轮车和正三轮车。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1)汽油。由天然和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的易燃易爆和挥发性强的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2)柴油。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成的易燃易爆和挥发性低于汽油的液体。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3)汽车轮胎。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一)税目消费税共设置11个税目、12个子目,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
1.烟税目。下设3个子税目。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和酒精税目。下设6个子税目。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
3.化妆品税目。
4.护肤、护发品税目。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
6.鞭炮、焰火税目。
7.汽油税目。
8.柴油税目。
9.汽车轮胎税目。
10.摩托车税目。
11.小汽车税目。下设3个子税目。包括小轿车、四轮越野汽车和小客车等。
(二)税率
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或消费品中某一成分含量,以及市场供求状况、消费价格水平等情况,消费税制定了高低不同的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和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环节。具体地说,存在下列情况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
1.自产自销的消费品销售实现时;
2.自产自用于非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消费品移送时;
3.委托加工消费品,运回加工完成的消费品时;
4.金、银首饰在零售实现时;
5.应税消费品进口报关时。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业户时,由委托方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此外均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一般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分局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四、消费税的减免与退补
1.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可免缴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出口退免税见本书第七章)。
4.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亦称货物税)源远流长,在我国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对酒的课税。古罗马时代曾课征盐税。目前,美、英、德、法、日等国都开征消费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税课征范围不断扩大,数额日益增加。由于消费税的独待调节作用,它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先后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以及产品税、增值税中,对烟、酒、化妆品、成品油等消费品都设计了较高的税率,基本上具备对消费品课税的性质。随着对原工商税制的改革,消费税从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税种。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必须涉及《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两者缺一不可。
(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所确定的十一类产品: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1)烟。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如卷烟、雪茄烟、烟丝等。
(2)酒。以粮食、薯类、糠麸、植物果实、果品和药材为原料或辅料经发酵或配制的白酒、黄酒、啤酒及其他复制酒、药酒、酒精等产品。
(3)鞭炮、焰火。以烟火剂制成爆炸品或烟火喷射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1)化妆品。用以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精)、香粉、胭脂、口红、指甲油、兰眼油、眉(唇)笔、成套化妆品等芳香和美容化妆品。
(2)护肤、护发品。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如雪花膏、面油、面膜、头油、洗发水、浴液等产品。
(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包括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钻石、珍珠、翡翠、玛瑙、琥珀及合成刚玉和玻璃仿制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1)小汽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用上述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和特种用途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征收范围。
(2)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包括两轮车、边三轮车和正三轮车。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1)汽油。由天然和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的易燃易爆和挥发性强的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2)柴油。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成的易燃易爆和挥发性低于汽油的液体。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3)汽车轮胎。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一)税目消费税共设置11个税目、12个子目,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
1.烟税目。下设3个子税目。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和酒精税目。下设6个子税目。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
3.化妆品税目。
4.护肤、护发品税目。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
6.鞭炮、焰火税目。
7.汽油税目。
8.柴油税目。
9.汽车轮胎税目。
10.摩托车税目。
11.小汽车税目。下设3个子税目。包括小轿车、四轮越野汽车和小客车等。
(二)税率
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或消费品中某一成分含量,以及市场供求状况、消费价格水平等情况,消费税制定了高低不同的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和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环节。具体地说,存在下列情况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
1.自产自销的消费品销售实现时;
2.自产自用于非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消费品移送时;
3.委托加工消费品,运回加工完成的消费品时;
4.金、银首饰在零售实现时;
5.应税消费品进口报关时。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业户时,由委托方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此外均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一般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分局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四、消费税的减免与退补
1.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可免缴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出口退免税见本书第七章)。
4.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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