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01:54 字体: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分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投资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生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等的帐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的帐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五)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帐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九)减税或返还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企业实际取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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