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这里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境内。
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另一方面是税基宽广、消费普通、征一点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遍消费品。具体包括11种产品,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这里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境内。
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另一方面是税基宽广、消费普通、征一点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遍消费品。具体包括11种产品,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