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三)
[例3]2002年7月某酒厂有关业务如下:
(1)7月2日,企业向外销售黄酒100吨,每吨价格940元,总计价款为940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00×240元/吨
=24000元
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
(2)假定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消费税纳税期限为10天。7月11日,企业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1-10)消费税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3)7月11日,企业向外销售粮食白酒200吨,收取价款320000元,收取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
企业出售粮食白酒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20000×25%+200×2000×0.5
=280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80000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25%=10000元
则: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4)7月15日,企业给每个职工发黄酒100斤,共200人,每斤黄酒生产成本为0.35元。
按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发放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100×200÷2000×240=2400元
则:
借:应付福利费 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
产成品 7000(0.35×100×200)
(5)7月15日,企业将逾期未退还的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20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6)7月21日,企业预缴11-20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7)7月24日,企业通过某外贸公司出口黄酒40吨,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
企业在计算该出口货物应纳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9600(40×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600
(8)7月24日,企业收到该外贸公司上月出口黄酒一批按规定退回的消费税12000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12000
(9)7月28日,企业收到国外退回的该企业5月份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黄酒20吨。该批黄酒在出口时已退回消费税4800元。
按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应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于该批货物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所以补税由外贸公司办理,生产企业应将该项补税款还给外贸公司。
酒厂将该项应补缴税款退还给外贸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某外贸公司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10)7月31日,企业预缴21-31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11)7月31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税消费税
借方 贷方
(1)24000
(2)34000
(3)280000
(3)10000
(4)2400
(5)5000
(6)34000
(10)34000 (7)9600
合计 102000 331000
(12)8月1日,企业结算7月份应纳税款,应补缴税款229000元。
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9000
贷:银行存款 229000
(1)7月2日,企业向外销售黄酒100吨,每吨价格940元,总计价款为940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00×240元/吨
=24000元
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
(2)假定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消费税纳税期限为10天。7月11日,企业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1-10)消费税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3)7月11日,企业向外销售粮食白酒200吨,收取价款320000元,收取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
企业出售粮食白酒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20000×25%+200×2000×0.5
=280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80000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25%=10000元
则: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4)7月15日,企业给每个职工发黄酒100斤,共200人,每斤黄酒生产成本为0.35元。
按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发放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100×200÷2000×240=2400元
则:
借:应付福利费 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
产成品 7000(0.35×100×200)
(5)7月15日,企业将逾期未退还的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20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6)7月21日,企业预缴11-20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7)7月24日,企业通过某外贸公司出口黄酒40吨,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
企业在计算该出口货物应纳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9600(40×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600
(8)7月24日,企业收到该外贸公司上月出口黄酒一批按规定退回的消费税12000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12000
(9)7月28日,企业收到国外退回的该企业5月份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黄酒20吨。该批黄酒在出口时已退回消费税4800元。
按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应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于该批货物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所以补税由外贸公司办理,生产企业应将该项补税款还给外贸公司。
酒厂将该项应补缴税款退还给外贸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某外贸公司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10)7月31日,企业预缴21-31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11)7月31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税消费税
借方 贷方
(1)24000
(2)34000
(3)280000
(3)10000
(4)2400
(5)5000
(6)34000
(10)34000 (7)9600
合计 102000 331000
(12)8月1日,企业结算7月份应纳税款,应补缴税款229000元。
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9000
贷:银行存款 2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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