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三)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等账户;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账户。
[例12] 企业从国外购进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40000,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汇率为USD1=¥8.50。
组成计税价格=(40000+40000×50%)÷(1-30%)×8.5
=72857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728571×30%=218571(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728571×17%=123857(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物资采购 72857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3857
贷:应付账款 340000
银行存款 512428
如果企业是从国外购进的设备,则借记“固定资产”852428元。
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例13]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
=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
=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四日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5931.6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803.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3440.17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3440.17
(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八、减免和返回税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法定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
对企业应收到的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回的消费税、营业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补贴收入”;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等账户;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账户。
[例12] 企业从国外购进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40000,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汇率为USD1=¥8.50。
组成计税价格=(40000+40000×50%)÷(1-30%)×8.5
=72857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728571×30%=218571(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728571×17%=123857(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物资采购 72857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3857
贷:应付账款 340000
银行存款 512428
如果企业是从国外购进的设备,则借记“固定资产”852428元。
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例13]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
=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
=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四日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5931.6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803.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3440.17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3440.17
(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八、减免和返回税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法定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
对企业应收到的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回的消费税、营业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补贴收入”;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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