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引起了原消费税有关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变化,其会计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现举例说明金银首饰零售(包括视同零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0年1月,该企业发生业务(直接对外销售方式略):
1.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4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4]095号)。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800
库存商品 15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58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19
2.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定,从中扣取3000元手续费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税法规定,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纳消费税=23400÷(1+17%)×5%=1000元;
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
3.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2条,收到加工费500元(不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缴纳。计税依据为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以加工劳务收入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3000+500)÷(1-5%)=3684.21元
应纳税额=3684.21×5%=184.21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4.2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4.21
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无同类首饰售价。
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
组成计税价格=500×140×(1+6%)÷(1-5%)=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7183.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77.89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905.26
库存商品 70000
5.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含税收入2340元。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117000÷(1+17%)×5%=5000元;
销售包装盒应纳消费税=2340÷(1+17%)×5%=1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说明:上述有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除用于馈赠外,其他分录可在月末计提税款时按列支渠道进行适当合并。
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0年1月,该企业发生业务(直接对外销售方式略):
1.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4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4]095号)。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800
库存商品 15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58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19
2.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定,从中扣取3000元手续费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税法规定,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纳消费税=23400÷(1+17%)×5%=1000元;
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
3.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2条,收到加工费500元(不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缴纳。计税依据为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以加工劳务收入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3000+500)÷(1-5%)=3684.21元
应纳税额=3684.21×5%=184.21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4.2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4.21
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无同类首饰售价。
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
组成计税价格=500×140×(1+6%)÷(1-5%)=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7183.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77.89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905.26
库存商品 70000
5.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含税收入2340元。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117000÷(1+17%)×5%=5000元;
销售包装盒应纳消费税=2340÷(1+17%)×5%=1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说明:上述有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除用于馈赠外,其他分录可在月末计提税款时按列支渠道进行适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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