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计算(一)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以结算当日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一旦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生产的鞭炮焰火,在计算应缴消费税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再以其余额计缴消费税。如何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有统一规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若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已含增值税税额,应换算为应计消费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如果向购买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式就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上式就按征收率计算。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下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含义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以结算当日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一旦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生产的鞭炮焰火,在计算应缴消费税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再以其余额计缴消费税。如何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有统一规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若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已含增值税税额,应换算为应计消费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如果向购买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式就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上式就按征收率计算。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下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含义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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