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会计处理方案——消费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01:38 字体:
  一、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涵义与特点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日前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00多个。缴纳消费税,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特定的差别税率,达到调节消费或限制消费的目的。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税种衔接上具有延伸性。缴纳消费税商品的价格中,过去就一直含有产品税、增值税,而且比例相对较高。现在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的确有原税款不能全部征收上来,因而设置了消费税这个税种,将未收上来的税款征收入库,以解决既要统一增值税率,又要维持原有税收水平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消费税是个新设置的税种,但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征收一道税,不过是增值税的一种延伸税。

  (2)在缴纳范围上具有限定性。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缴纳范围只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消费品: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为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而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以及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具体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11类消费品作为纳税范围。

  (3)在纳税环节上具有单一性,与增值税在各个有增值额的流转环节都要纳税不同,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只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尽管消费税与增值税具有“血缘”上的连带关系,两种税又是交叉缴纳的,但增值税实行的是多次课征制,而消费税实行的则是一次课征制,在纳悦环节上具有单一性。

  4.在税款负担上具有转嫁性。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之所以是价内税,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已是价外税,而交叉缴纳的消费税又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为了使以价定率缴纳消费品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保持一致,即均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税基,遂将消费税确定为价内税。尽管在这一点上消费税与增值税有区别,但在税收负担的转嫁性上二者是相同的,只不过转嫁的方式不同,应税消费品价格中所含的消费税款最终要转嫁给消费者,由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负担。

  (二)消费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从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与增值税的纳税人范畴是相同的,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也是两种税交叉关系的体现。

  2.税目与税率。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缴纳范围的具体体现。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有些税目下面还按照消费品的等级或品种设有子目。

  消费税的税率采用了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并举的方式,在确定有差别的税率比例或定额时,除了考虑消费品原有税负水平外,还考虑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和财政需要、消费方向的引导、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与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通行的做法。

  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的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化妆品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税率为17%,如果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配套组装成礼品盒进行销售的,则从高适用30%的税率。

  3.减免规定。如前所述,消费税是以某些特定消费品为选择对象缴纳的一种税,这些消费品一般都是非生活必需品,只有那些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与消费水平的购买者,才会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况且,缴纳消费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过度消费,调节消费水平,因而消费税不存在一般意义的照顾性减免税。

  但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出口产品免纳消费税(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相同。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连带关系,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办理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办理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其程序与方法也是相同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2.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名种金、银
                            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

  八、柴油                升     0.1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        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2200       5%
            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     3%
            (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5%

  3.小客车(22座以下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     5%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消费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适当的年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4)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但在具体交纳税款时,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这里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各种行为。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是终产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由生产者于移送使用时交纳消费税。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税,即由纳税人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税,由受托方于纳税人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于按规定抵扣;直接进行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④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海关于纳税入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代征消费税。

  消费税关于纳税环节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单一性和税不重征的原则。

  (5)申报纳税的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纳税人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完全相同,交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交纳增值税。规定相同的纳税期限,便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税款,也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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