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05:11 字体:
  四、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抨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一)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二)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消费税则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7] 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费700元(不含税)。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税额=700×25%=175(元)

  包装物应交的增值税税额=700×17%=119(元)

  借:应收账款               819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其他业务支出          175
    贷:应交税金            175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因为没收的押金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也应相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8] 某企业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押金。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17%=217.9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1+17%)×30%=384.62(元)

  借:其他应付款          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17.95

  借:其他业务支出         384.6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84.62

  (四)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另外又加收押金,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为促使购货方将包装物退回,即使在包装物已作价销售,还可以另外加收押金。若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纳消费税,该项消费税可直接冲抵“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例9] 某企业销售护肤品一批,包装物不单独计价,在销售价款之外,另加收押金800元,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消费税税额=800÷(1+17%)×8%=54.70(元)

  借:其他应付款          170.94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4.70
              --应交增值税      116.24

  借:其他应付款          629.06
    贷:营业外收入          629.06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等有关凭证,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例10] 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计算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000
    贷:原材料            55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消费税税额=(55000+20000)÷(1-30%)×30%=32143(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加工白酒入库时:

  借:产成品            107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143

  产品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

  仍以上例资料,假定委托加工后的烟丝,尚需再加工成甲级卷烟,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

  会计分录同前。

  支付代扣消费税时: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加工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7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5000

  [例11] 上述加工烟丝经过再加工后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198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60×3)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3+45000×45%=207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700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2580+32143-19880=14843(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843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4843

  当月实际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857
    贷:银行存款           5857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设上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25%,则:

  组成计税价格=(55000+20000)÷(1+25%)=10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25%=25000(元)

  A厂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收取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0

  上交代扣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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