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从3-45%,共设有14个档次税率(税额)。
消费税的具体税率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雪茄烟 40%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 10%
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含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 5%
2200毫升的
(含1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文规定: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此外,税法规定:
一、卷烟的计税依据为: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酒的计税问题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香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香皂暂时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减按5%的税率征税。
消费税的税率从3-45%,共设有14个档次税率(税额)。
消费税的具体税率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雪茄烟 40%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 10%
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含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 5%
2200毫升的
(含1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文规定: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25%。2、薯类白酒15%。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此外,税法规定:
一、卷烟的计税依据为: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酒的计税问题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香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香皂暂时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减按5%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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