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加工时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1某卷烟厂1999年5月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63000元,烟丝加工后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试计算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63000+7000)/(1-30%)
=10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100000×30%=3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30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作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2甲企业委托个体经营者张某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张某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0000元,甲企业收回烟丝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000元。试计算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5000×30%=10500(元)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10500
二、委托加工收回后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税法规定的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在例1中,如果卷烟厂在支付烟丝加工厂应代扣的消费税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甲类卷烟(卷烟税率为50%)并予以销售。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款为147000元。请计算销售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卷烟销售额=147000/(1十17%)=125641.03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25641.03×50%=62820.51
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62820.51-30000=3225520.51
卷烟厂支付应由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0000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2820.51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62820.51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解决企业分期领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问题,己纳税额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扣除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例1中,如果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销售价格为l05000元。则卷烟厂支付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时,会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0000
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后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但此时并不补缴(或退回)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时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1某卷烟厂1999年5月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63000元,烟丝加工后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试计算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63000+7000)/(1-30%)
=10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100000×30%=3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30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作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2甲企业委托个体经营者张某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张某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0000元,甲企业收回烟丝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000元。试计算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5000×30%=10500(元)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10500
二、委托加工收回后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税法规定的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在例1中,如果卷烟厂在支付烟丝加工厂应代扣的消费税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甲类卷烟(卷烟税率为50%)并予以销售。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款为147000元。请计算销售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卷烟销售额=147000/(1十17%)=125641.03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25641.03×50%=62820.51
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62820.51-30000=3225520.51
卷烟厂支付应由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0000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2820.51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 62820.51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解决企业分期领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问题,己纳税额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扣除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例1中,如果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销售价格为l05000元。则卷烟厂支付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时,会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0000
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后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但此时并不补缴(或退回)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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