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处理——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21:20 字体: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为简化手续,可由初保人按全部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5)个人转让技术权、商标权、著作权,其应纳营业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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