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服务性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1]华远旅行社2001年7月共获得营业收入1920000元。经过分析:
(1)企业当月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企业允许某市旅行社使用本企业名称,对方交来上半年使用费价款220000元。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22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营业税。
(1)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收入和税法规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需对营业收入进行一些调整:
首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作为组团社的营业成本,并不冲减其营业收入。而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外或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则“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
=96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00×5%=48000元
(2)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企业将单位名称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20000×5%=11000元
则当月营业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8000+11000=59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9000
(3)计算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80000×5%=4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4000
则6月30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有关资料如下:
表1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 方 贷 方
15000
15000
15000
48000
11000
44000
合计 45000 103000
[例2]北国饭店2001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240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8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0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0元
点歌费 80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有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房、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0+12000000+2000000+4000000)×5%=52000000×5%=2600000元
按照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省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0+1800000)×10%
=5800000×10%
=58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80000
(2600000+5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0
[例3]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9月根据“营业收入”账户资料,当月实现营业收入1920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
(1)企业当月将其拥有的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00元。
(2)企业当月向有关媒体支付的广告播出费用为6400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企业实现的广告收入和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次,按照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则当月广告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营业额=19200000元-6400000=12800000元
应纳税额=12800000×5%=64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应缴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40000
(1)企业当月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企业允许某市旅行社使用本企业名称,对方交来上半年使用费价款220000元。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22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营业税。
(1)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收入和税法规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需对营业收入进行一些调整:
首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作为组团社的营业成本,并不冲减其营业收入。而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外或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则“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
=96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00×5%=48000元
(2)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企业将单位名称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20000×5%=11000元
则当月营业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8000+11000=59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9000
(3)计算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80000×5%=4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4000
则6月30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有关资料如下:
表1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 方 贷 方
15000
15000
15000
48000
11000
44000
合计 45000 103000
[例2]北国饭店2001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240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8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0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0元
点歌费 80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有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房、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0+12000000+2000000+4000000)×5%=52000000×5%=2600000元
按照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省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0+1800000)×10%
=5800000×10%
=58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80000
(2600000+5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0
[例3]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9月根据“营业收入”账户资料,当月实现营业收入1920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
(1)企业当月将其拥有的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00元。
(2)企业当月向有关媒体支付的广告播出费用为6400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企业实现的广告收入和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次,按照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则当月广告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营业额=19200000元-6400000=12800000元
应纳税额=12800000×5%=64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应缴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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