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27:28 字体:
  [例]某保险公司1994年8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1.保费收入

   非人身险业务      
    本月应税险种保费收入      180000元
    上月末应税险种应收保费余额   90000元
    本月未应税险种应收保费余额   70000元

  应税险种是指应缴纳营业税的险种。按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免征营业税。

   人身险业务:
    本月保费收入          80000元
    上月末应收保费余额       70000元
    本月末应收保费余额       40000元
  2.利息收入             110000元
  3.追偿款收入            70000元
  4.手续费收入            40000元
  5.汇兑收益             80000元

  其中企业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益
                    40000元

  6.其他收入   
   
  其中:咨询服务收入         10000元

  7.出售铺面房一间,取得收入     46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追偿收入、外汇买卖收益、手续费收入都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咨询服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出售房屋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

  1.保费收入应纳税额

  按规定,营业税应纳税额应根据保费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保费×税率

  实收保费=本月保费收入+上月末应收保费余额-本月末应收保费余额

  非人身险业务应纳税额=(180000+90000-70000)×5%
            =200000×5%
            =10000元

  人身险业务应纳税额=(80000+70000-40000)×5%
           =110000×5%
           =5500元

  2.利息收入应纳税额=110000×5%=5500元

  3.追偿款收入应纳税额=70000×5%=3500元

  4.手续费收入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5.外汇买卖业务收入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6.其他收入应纳税额

  咨询服务收入应纳税额=10000×5%=500元

  则企业8月份上述经营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500+5500+3500+2000+2000+500
      =29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9000

  7.出售出售房屋收入应纳税额
  =460000×5%
  =23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3000

  按照规定,保险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企业实际缴纳8月份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2000
    贷:银行存款          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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