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1]国际工程公司2001年7月31日有关营业收入资料如下:
营业收入 178000000元
承包工程收入 142800000元
其中:海外工程承包收入 93600000元
国内工程承包收入 48400000元(其中有一项装修工程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材料成本为640000元)
房地产经营收入 46200000元,全部为销售国内某项目取得的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 260000元
其中:国内房产租赁收入 100000元。
首先按规定计算出工程承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海外工程承包由于提供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而国内工程承包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国内工程承包收入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48400000+640000=49040000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9040000×3%=1471200元
其次,计算企业销售国内房地产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销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6200000×5%=2310000元
最后,按规定计算租赁房产取得的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企业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按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5%=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国内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 3786200(1471200十2310000十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86200
[例2]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9700000元。其中:
(1)向海外派出人员取得劳务合作收入6200000元。
(2)向海外其他企业转让技术取得收入6600000元,将某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国内
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680000元,为国内单位从事技术转让中介服务取得收入680000元。
(3)下属非独立核算酒巴实现营业收入2360000元。
(4)房地产经营收入12200000元,为其利用自有的施工队在其拥有的某块闲置土地上建造办公楼一幢,出售给某单位取得的销售收入。根据有关结算资料,该住宅楼的建造成本为4600000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20%。
按照规定,向海外派出人员从事劳务合作取得的收入和向海外转让技术(无形资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规定,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但企业为其他单位转让技术提供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范围,应当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当期技术转让中介服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80000×5%=34000元
对于企业经营的酒巴取得收入,属于服务业范围,应当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360000×5%=118000元
对于企业出售的办公楼,首先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200000×5%=610000元
其次,按照规定企业自建建筑物出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结算,且没有同类工程的价格,所以应当按照计税价格计算应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600000×(1十20%)/(1-3%)=5690721.65元
应纳税额=5690721.65×5%=284536.08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当期应纳的营业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1046536.08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46536.08
营业收入 178000000元
承包工程收入 142800000元
其中:海外工程承包收入 93600000元
国内工程承包收入 48400000元(其中有一项装修工程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材料成本为640000元)
房地产经营收入 46200000元,全部为销售国内某项目取得的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 260000元
其中:国内房产租赁收入 100000元。
首先按规定计算出工程承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海外工程承包由于提供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而国内工程承包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国内工程承包收入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48400000+640000=49040000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9040000×3%=1471200元
其次,计算企业销售国内房地产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销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6200000×5%=2310000元
最后,按规定计算租赁房产取得的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企业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按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5%=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国内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 3786200(1471200十2310000十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86200
[例2]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9700000元。其中:
(1)向海外派出人员取得劳务合作收入6200000元。
(2)向海外其他企业转让技术取得收入6600000元,将某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国内
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680000元,为国内单位从事技术转让中介服务取得收入680000元。
(3)下属非独立核算酒巴实现营业收入2360000元。
(4)房地产经营收入12200000元,为其利用自有的施工队在其拥有的某块闲置土地上建造办公楼一幢,出售给某单位取得的销售收入。根据有关结算资料,该住宅楼的建造成本为4600000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20%。
按照规定,向海外派出人员从事劳务合作取得的收入和向海外转让技术(无形资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规定,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但企业为其他单位转让技术提供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范围,应当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当期技术转让中介服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80000×5%=34000元
对于企业经营的酒巴取得收入,属于服务业范围,应当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360000×5%=118000元
对于企业出售的办公楼,首先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200000×5%=610000元
其次,按照规定企业自建建筑物出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结算,且没有同类工程的价格,所以应当按照计税价格计算应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600000×(1十20%)/(1-3%)=5690721.65元
应纳税额=5690721.65×5%=284536.08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当期应纳的营业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1046536.08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46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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