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饭店1994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12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2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元
点歌费 8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户、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1200000+2000000+400000)×5%
=5200000×5%
=26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该地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180000)×10%
=580000×10%
=58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8000
(260000+5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假定该企业以一月为一期纳税。则月终后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贷:银行存款 318000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12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2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元
点歌费 8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户、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1200000+2000000+400000)×5%
=5200000×5%
=26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该地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180000)×10%
=580000×10%
=58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8000
(260000+5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假定该企业以一月为一期纳税。则月终后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贷:银行存款 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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