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处理——营业税的纳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21:38 字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的承租人或定期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计算盈亏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除上述运输业务的单位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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